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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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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现场监督公证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场监督类公证办证量在逐年增加,长期以来,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导致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公证的具体操作中无章可循。一、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活动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现场活动的程序正义是保证整个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关键,同时,现场活动的实体合法性是整个活动合法有效的根本。1、对实体和程序均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是公证公信力的要求。2、现场监督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是此类公证本
2、身的特点。一、现场监督类公证审查的原则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现场公证事项一般都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如果不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操作,则极易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不贯彻实质性审查原则,则公证制度对于社会及国家利益都不能落到实处。故现场公证的实质性审查是此类公证的必然要求。二、现场监督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内容。1、主体审查。2、客体审查。3、对现场活动内容的审查主要涉及到现场活动规则的合法性及奖品的设置、价格是否合法,是否到位。总之,对现场活动的
3、审查是实质性审查,不但要证明其操作程序合法性,而且同时也要审查活动本案的真实合法性,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公证应有的作用,树立起公证的良好形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场监督类公证办证量在逐年增加,长期以来,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公证员在参与现场活动中如何进行监督,一直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司法部于一九九二年颁布了《招标投标公证细则》对公证员参与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但其他的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人员往往因无章可循而无所适从,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各搞一套,这就出现很多不正常的缺位、越位、失位
4、现象屡屡发生。有的搞错了角色,充当了活动主办者的附庸,受其摆布;有的不明就里的变成了时髦的摆设;有的在重要情节上因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成了诈骗活动的利用工具,更有甚者,极个别的公证人员对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认识,贪图一时之利,而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合伙串通造假。这些现象的发生,既损害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继深圳“彩世塔”、湖北“彩球风波”余波未平,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西安新城区(媒体称“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在“宝马彩票事件”中再曝
5、丑闻。这次事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中央政府和社会各届的空前关注5,严重损害了政府及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沉重打击了我国方兴未艾的彩票市场。虽然在党委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后,参与造假的不法分子已先后落入法网,对本次体彩销售用人失察、违规操作监督不力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被陆续处理,公证人员受到了严肃处分。面对社会各届,我们公证全体同仁受到了强烈质疑:中国公证制度到底意义有多大?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活动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公证员是不是活动主办者标榜公正的幌子或摆设?“公证不公”、“岂容公证成假证”、“公正
6、实为虚设”等责问铺天而来。面对这样的局面,是我们全国公证行业的悲哀和耻辱,是我国公证法规和公证制度的悲哀和耻辱,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公证理论探索上的悲哀和耻辱。这一切需要我们每一位致力于公证事业的同仁痛定思痛,亡羊补牢、直面现实、振作奋进。在揭示这次看似偶然,实为必然的深刻原因的同时,对我国现场监督公证的教训进行冷静的思考。一、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活动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国通行的现场监督公证的定义是: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
7、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等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结果给予确认,公证的活动。多数人便据此主张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活动的程序”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规则,而对于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公证证明的对象。如中央电视台以往举办的电视歌手大赛,公证员主要监督活动的举办者在活动程序、操作规范、活动过程等方面,都要符合举办者向社会告知的内容,监督其做法与预定的规则是否一致。公证人员的参与主要在于保证评奖现场程序的公平、公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绝对公正,对程序以外的因素如:假评委与选手之间存在幕后交易,公证就
8、难以制约。同样的道理,“西安宝马案”中公证员仅应保证开奖的过程只要符合预定的规则,至于彩票的发行、承销、彩民等事项不是公证现场监督的范围。我们能赞成这种观点吗?我认为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现场活动的程序正义是保证整个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因而程序性审查监督当然应该是其主要的证明对象,同时,现场活动的实体合法性是整个活动合法有效的根本。因此,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应为包括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活动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两个方面。1、对实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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