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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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方法,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我国居民个人收入范围的界定  西方国家对个人收入的统计,依据于按照西方经济理论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体系(SNA)。如美国对居民个人收入的统计,包括了工资和薪金所得、其他劳动收入、业主收入

2、、租金、利息、红利、企业和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以及个人对社会保险分摊额(用红字表示)。我国长期以来对收入的统计,依据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MPS),一直把个人收入定义在劳动报酬的范畴之内。但在实践中,早已突破了个人收入只包含劳动报酬收入的概念。在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纳税范围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收入。  我们认为,居民个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全部考虑在居民收入范围之内,根据收入来源或性质

3、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工资和薪金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它属于居民个人的固定收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大约占其全部收入的60%至85%左右。  第二层次是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包括本单位发放的奖金、津贴、实物、住房方面的福利(含福利分房及住房补助)、交通补助(含单位配车及车补)和通讯补助等。此类收入差异较大,通常占居民个人收入的20%至30%左右。  第三层次是兼职收入,包括讲课费、劳务费、课题费、评审费、演出费、出诊费、会议费和出场费等,这是居民个人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通常是一些有专

4、长的人士所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多数要超过其在本单位所获得的固定收入。  第四层次是资本性收入,包括房租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等,这是一部分社会富裕阶层投资方面的所得,其收入不稳定。但对少部分人而言,投资性收益占他们个人收入的相当份额。  第五个层次是灰色收入,它是指在法律上尚未明确界定其性质,难以确定其合法性的收入,其本质属于非正常的收入,如商业回扣、礼金及礼券等,这类收入难以估价。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少数人的黑色收入,这是法律禁止的收入,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5  对于税收调节的对象而言,重点在于

5、第二至四个层次,尤其是第三、四层次的收入。第一个层次的收入主要是满足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第五个层次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来完善。  二、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长。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人均7975元,折合964美元。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是改革开放以前1978年343元的22.45倍;全年农民人均收入2476元,是1978年133.6元的18.61倍。但是,在分配制度变革过程中,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现了过大

6、的趋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其主要表现:  第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入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可分五个层次:其中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1.1%,富裕型家庭年收入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占家庭总数的8%,其中年收入在100000元以上的富有型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

7、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  第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并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以人均GDP水平为例,197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466元、312元和257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0.81倍;2001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10547元、5733元和4283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1.65倍。  第三,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为34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2年城镇居民

8、为7703元,农村居民为2476元,两者相差2.11倍,其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数据是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的,与实际的收入分配存在差距:按国家统计局所属城市调查队的典型调查,居民个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估计比统计数要高出10%左右;据税务系统的典型调查,要高出20%以上。  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水平的分析,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这种趋势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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