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军婚保护条例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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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从军婚保护条例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女性法律地位;军婚保护条例  论文摘要: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根据国民政府、抗日根据地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军婚保护条例,揭示中国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事实。但是,从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方面看,女性的法律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由于男权思想的盛行,中国妇女长期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依附、婚姻上不能自主,法律地位极其低下。直到近代,随着西方文明的渗入、人们

2、思想意识的解放,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中国女性已经取得了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越来越获得广泛的认同,江泽民也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强调指出:“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者,妇女还为人类的繁衍作出了特殊的贡献”,[1]从而肯定了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地位。  抗日战争时期,为稳定军心、鼓励前方将士英勇杀敌,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实行了一系列优待抗属和保护军婚的法令条例。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

3、属条例》和《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和《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等,从法制上保护军人将士婚姻、鼓励杀敌救国。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国防、保持部队的纯洁稳定,国家仍然采取保护军人婚姻的态度,先后颁布了第一、二、三部《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从制度上保障军人利益。在军队保障制度尚不键全的情况下,

4、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是以牺牲损害部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利为前提的。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迁、法制的完善,尽管国家对保护军人婚姻的基调没有改变,但是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补充,使之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从军人婚姻保护特殊条例中的适用主体和军人配偶离婚权的不断变化中,可以看出中国妇女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妇女地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妇女法律地位的变迁:一是从时间上纵向对比,即不同时期妇女法

5、律地位的变化;一是横向对比,即相对于男性而言,或以男性为参照对象,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历史发展到今天,从不同时期纵向上对比,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妇女的法律地位包括多个层面的内容,如经济、政治、文化、婚姻、就业等。本文主要依据国民政府、抗日根据地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军婚保护条例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令等司法文献,提示中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旨在从中窥见一斑。5(注:由于中国军人以男性为主,故本文中的军人仅指男性,军人配偶指女性,作者特注。)    一、现行军婚保护条例中解除了对

6、退役、复员军人配偶自由婚姻权利的限制  关于军婚保护主体,国民政府在1945年9月颁布的《法令讲习大纲》对《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作了解释,有关保护主体明确指出:“除了直接参与作战之军人军属之外,还包括调回后方修养整训之军人军属、空军勤务人员及对空作战之部队、准备拨补前方服役之运输士兵和国民兵团常备队之备补兵及补充团队之新兵、编入战斗序列或担任战地攻守任务之警察及地方团队、受战区司令长官或军师指挥官指挥,担任战地攻守之宪兵、游击队、自动应募及在征兵法令施行以前入营服务至今参与作战之军人、军属”。[2]根据地政府也在《修正

7、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规定:“抗日军人,指现在抗日部队、军事机关或军事学校服务之指挥员、战斗员、政治人员、供给人员、卫生人员、教员、学员及其他军事服务人员而言。”[3]可见当时的军婚保护主体应该是参加抗日作战和抗战的后备力量及后勤服务的在编人员及其家属,不包括编外人员。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4]可以发现军婚保护的适用主体是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显然并不包括

8、退役革命残废军人、转业军人和复员军人;但鉴于他们在革命战争中的贡献以及为了稳定军心,对这些非现役军人的婚姻也作了一定程度的特别保护。如195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第二条指出:“退役革命残废军人配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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