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复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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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时间:2013-02-1914: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1999]40号)制定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市级行政机关,均应当按照本标准参加评查活动。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案卷的评查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  评查内容分为程序规范、文书规范、立卷归档规范三部分。程序规范是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

2、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文书规范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文书种类、文书的基本要素;立卷归档规范是案件文书归档时的基本要求。2000年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对程序规范和立卷归档规范进行评查,文书规范内容作为推荐性内容。  第一部分程序规范  第一章立案  立案阶段主要包括,接待、初审、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三个阶段。主要程序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接待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有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  4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委托手续(委托其他公民代理的,核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核查律师执业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二)以口头形式当面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有接待登记,并制作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申请事项和理由。  4、口头申请的日期。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同(一)中第4项、第5项的规定)。  6、申请人在笔录上的签字。  7、两个承办人员接待(笔录中签字或者接待登记中记载)。  二、第二阶段:初审阶段  依据《复议法》的规定,对复议申请是否可以立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受理事项符合《复议法》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2、申请人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4、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级行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是法律

5、、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组织。  5、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是有权进行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  6、受理事项是否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三、第三阶段:决定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阶段  (一)决定立案程序:初审后,对符合形式审查内容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主要程序具备以下内容:  1、承办人员提出应当立案的理由、依据以及立案建议。  2、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行政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3、将受理决定通知申

6、请人。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主要程序:  1、初审后,对不符合形式审查内容的复议申请,承办人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2、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3、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4、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了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5、对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了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6、属于《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

7、复议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了有关复议机关,并通知了申请人。  7、属于复议前置类型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起诉权、起诉期限以及受诉法院。  第二章审理  一、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实体审查的阶段,审查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法制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转送了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是否充分。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  7、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8、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二、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程序:是指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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