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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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公司操作规范一、劳务公司及其发展过程1、什么是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的概念。劳务公司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权威性的概念,但是我们对劳务公司可以理解为: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所以,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因此,作为劳务公司所拥有的劳动力资产应当具有以下特点:(1)劳务公司对获得的劳动力具有拥有权;(2

2、)所拥有的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性;(3)对拥有的劳动力资产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为什么一些需要用工的单位不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而要由劳务公司派遣呢?这主要还是涉及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考虑,因为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与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相比劳动力成本相对要低。如果用工企业直接招收劳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人员交付必要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比如不能随意地解聘和辞退劳动人员等。所以,这对需要临时用工的企业无疑是

3、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这就成了有些用工单位宁愿向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而不直接向社会招聘企业职工的主要原因。除了节省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外,在用工上也比较灵活,比如在用工的辞退上手续也比较简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情况便可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劳动力费用,比如职工辞退补偿费等。2、劳务公司与职业中介有何区别现在社会上还有许多职业中介,比如保姆介绍所、劳务介绍所等等,这种职业中介虽然也从事着劳动力的介绍,但是它与劳务公司还是有区别的,我们一般把这种中介机构成为

4、劳务中介。所谓劳务中介是指:通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称为劳务中介;劳务中介机构就是专门从事这种劳务中介服务的组织。在劳务中介服务中,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劳务公司与职业中介的区别主要在于:(1)劳务公司与劳动者需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中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各类社

5、会保险,而职业中介则不必为劳动者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支付;(3)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是全部的劳动力价款,劳务中介向劳动者收取的只是职业介绍费;(4)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终止用工或者被用工单位辞退情况,劳务公司在未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应当接受被辞退者,职业中介则不必承担这项义务。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公司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不是职业中介,而是劳务派遣,因此劳务公司应当有正常的用工人员,在劳务派遣时应当规范合法。3、劳务公司的发展过程劳务公司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新

6、的事物,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单位的用工受到劳动部门严格的控制,一切的劳务用工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否则,用人单位无法得到劳动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无法向劳动人员发放工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企业所有制的改革的深入,带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即大量的下岗、待岗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形成了一个广大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劳动部门来管理社会劳动力的分配已不可能了,于是,许多劳务公司和职业中介机构也就应芸而生。我区目前注册登记的劳务公司就有将近100家,还不包括许多未经注

7、册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求的情况下,使得一些劳务公司出现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使得一部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证,从而形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社会问题,这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因此,规范劳务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税收问题,更是一个促进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二、目前劳务公司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目前,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一些劳务公司在用工操作上存在不规范行为,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对一些用工单位的税务检查情况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

8、协议,而只有劳务公司开出的劳务发票。这种情况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确实存在劳务派遣行为,但手续不全;另一种就是根本就不存在劳务派遣行为,而只是开了一张劳务发票从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首先考虑的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如果劳务公司拿不出可信的证据,就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交纳各类劳动保险。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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