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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而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准确理解。 一、具体法益目标不同 法益目标是法律首先追求和实现的利益。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1]作为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益目标上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由于它们在规范市场
2、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因此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上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差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分析在该法中规定的六种纯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恶性竞争,或者说是竞争过度。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对市场关系的直接破坏。如比较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同一市场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在正常竞争(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科学管理等手段)不能实现排斥对手的情况下,采
3、用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蒙蔽消费者。这种行为在表象上并不是抑制了竞争,而是把竞争发展为一种非正当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及消费者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基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秩序、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而制定的。因此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制止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的产生以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考察该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实施过程,可对其所倡导的价值窥见一斑
4、。在该法的实施中,始终把竞争秩序作为其保护的主要对象。《谢尔曼法》对后世各国制定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有重大影响,以至于当今各国反垄断法均宣称把竞争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从而导致竞争成为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2]4 在美国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的案件中,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做出最后判决,将微软公司分割为两家,以纠正该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我们无意去评价该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单从该案的发生来看,它体现了反垄断法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即
5、反垄断法保护的不是竞争者,而是竞争本身。正如有学者针对微软垄断案时所分析的:微软实力强大,95%的电脑开机时都在闪烁着微软的标识,司法部都没管。但是,微软利用Windows和IE的捆绑来排挤对手,甚至1995年它还直接要求网景停止开发Netscape,就违反了法律。我们需要的是平等和自由的竞争,任何人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这才是正义的根本。[3]这体现了反垄断法以维护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为其法益目标。从美国20世纪之初标准石油公司案和美国烟草公司案到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再到当今的微软垄断案,
6、无不折射出“宁可牺牲一个大公司,也要维护竞争秩序”这样一种基本价值观,因为“对消费者和技术创新至关重要的是竞争,而不是公司规模。”(杰克逊语)竞争才是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因此,反垄断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集中体现,是从宏观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当然,反垄断法本身并不是僵化的,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立法者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态势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而在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时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在不同国家、不
7、同时期则是不完全相同的。”[4]可以说,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从宏观上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 二、功能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个不同角度共同实现根本的价值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它们的功能又体现出许多些微的差别。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竞争者具体的竞争行为,因此,它强调对竞争者本身私的权利的保护。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说是商事或经济领域的侵权法。[5]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是对其他竞争者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直
8、接侵害,而受害者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尽管它最终也妨害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但是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主体(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来讲,他们更为关心的是如何去保护自身这种具体的利益不受侵害,更为看重所被侵犯的具体利益如何得以恢复或弥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属私法领域,还有的则认为其应属于公私兼具的法律。在这里,笔者无意去争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只是本着与反垄断法的比较这一角度出发,看到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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