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

ID:14749331

大小:49.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30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_第1页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_第2页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_第3页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_第4页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出借人对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或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蒋贤铮(2011年2月28日)案例:2010年4月10日晚22时,被告李某醉酒后驾驶被告王某出借的小型轿车撞伤站在路旁的黄某,截至同年6月10日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23万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黄某于同年7月20日诉请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对该车鉴定为整车不合格,被告王某未能妥善维护自己的车辆,存在重大过错,对于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李

2、某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诉请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黄某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王某对被告李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事实部分未认定原告黄某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对该车鉴定为整车不合格”之事实。在判决理由部分认定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王某作为该车的登记车主,未能尽到善良管理

3、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出借给醉酒的李某驾驶,对此也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该判决对李某和保险公司应承担黄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但判决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和法理依据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一审判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

4、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未具体引用到第一款第(二)项。结合本案,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均不能适用于本案。第一款第(二)项则仅作为保险公司和驾驶人李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至于王某作为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多大赔偿责任,所引用的《民

5、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根据一审判决,可以说一审法院的法官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中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调整,除了由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之外,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之前,但损害后果延续到实施之后。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必要比较该法实施前后对非车主驾驶

6、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考究《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有关交通事故中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第一,车辆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车辆借用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一般认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负返还借用物义务的合同。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出借人对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责任外,出借人也应当因侵权行为给借用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借人对于借用人因此所

7、遭受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依据借用合同法理,车辆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因借用物瑕疵造成借用人损害的,借用人可以根据出借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来追究出借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至于借用人使用有瑕疵的借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属《合同法》调整范畴。第二,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出借人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第三,《人身损害解释》对共同侵权概括式列举了四种情况:共同故意致人损害;二人以上过失的直接结合致人损害;二人以上过失的间接结合致人损害;二人以上的

8、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出借车辆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果出借人有过失的,属于第三种情形,即车主和驾驶人过失间接结合导致损害发生。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此规定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但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应从如下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