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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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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车辆无偿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对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而该法施行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2、。对于无偿出借车辆情形下,车辆出借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由此造成了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不同看法,因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
3、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事高压电的高度危险作业者明确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此观点,在机动车运输高度危险作业中,将机动车所有人确定为高度危险作业者,应不为过。[1]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法律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
4、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5、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二、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第9条予以确定。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不承担责任: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
7、偿责任。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实际使用人与受害人均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借车辆这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三、无偿出借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理基础由于借用属于无偿合同,因此出借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加之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其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所以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
8、。但是,如果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则应当由车辆所有人与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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