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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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企业税收优惠整理相关税收政策,对涉及风力发电企业税收优惠进行了盘点:  第一,至2008年底前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该文件有效期止至2008年12月31日)。(后附198号文件);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风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必须是自产)。  第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2、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属于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从该文件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

3、税商品清单》看,各类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暂定退税年限1年~3年不等。企业要享受进口税收先征后退优惠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第三,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风能电站建设经营、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被列入《外商投

4、资产业指导目录》,风力发电、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制造被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自2008年5月1日起,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投资项目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进口免税政策也只能延续到2008年10月30日。  第四,使用风力发电技术,按15%的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

5、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风能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属于新能源及节能技术,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技术和风电场配套技术都属于高新技术,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后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电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电力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第六、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等可进行核查,看是符

6、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合的一律计入收入总额。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其支出形成的费用也相应不可税前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

7、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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