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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程序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审查批件程序: 国外生产厂家因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国内外单位因临时需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口手续。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进关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临时进口设备的用途。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3.设备的提货单或运单复印件。 4.发射设备的临时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用于型号核准测试或展示等不需开机用途的设备不需此项,但须作不开机保证;非无线电发射设备
2、、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也不需此项)。 5.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通常临时进口的无线电设备可在国内停留6个月以内的时间,之后需复运出关。 二、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长期进关审查批件程序: 长期使用或销售等目的进口无线电设备,应向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口手续。程序如下: (一)在向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
3、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表及下列文件资料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1.申请进口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 2.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二)在设备入关前,需将下列文件资料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4、: 1.申请进关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3.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4.“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5.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 三、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
5、口审查及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分工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全国范围或跨省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办理。设在北京地区以外的上述单位,也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办公室负责办理。 2、地方各单位及由地方政府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如下:
6、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法: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负责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及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对外办公时间(包括受理申请、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每星期二、五上午8:00-11:30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80号邮编:100037电话:86-10-68347
7、623传真:86-10-68366494负责人:李海清联系人:周兴国、黄颖;具体分工: 周兴国:负责公众移动通信设备、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航空通信及导航设备、水上通信及导航设备的进口审查及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黄颖:负责固定通信设备、专用移动通信设备、广播发射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的进口审查及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索取各种资料和申请表格:可查询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RRC.GOV.CN 附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2.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
8、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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