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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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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渡县木材经营加工及县内木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和县内运输木材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弥渡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及县内运输木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各种人造板、薪材、木炭等)。第四条 商品木材是指在国家计划指标控制下,在限额采伐内进入流
2、通领域内的经营性木材,人工商品材实行单报单批。第五条 弥渡县林业局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六条 申请开办木材加工厂和木制家具厂的单位或个人,木材经营、加工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加工场地、资金证明、木材来源及相关资质证书等,经县林业局依法审核,报大理州林业局备案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者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加工。 第七条 县林业局对全县木材经营和加工企业的《木材经营许可证》、
3、《木材加工许可证》依法实行年度检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木材经营加工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木材收购、加工情况,木材、木制品销售和库存情况。 第八条 未经县林业局年检或检验不合格,有违法经营和加工木材的企业,县林业局将依法对其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九条 持有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单位,可从周边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地州市购买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国内商品材或边境贸易材)到我县经营。第十条 凡是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查处没收的木材,交由县财政局委托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木材经营单位进行销售,其罚没收入和木材变价收入由县林业局统一交县财政局。第
4、十一条 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风灾、雪灾、大面积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枯死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单列审批,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采伐的商品性灾害木可以进入木材经营销售流通领域。第三章县内木材运输管理第十二条 木材运输的种类分为:国内材、边贸木材、剩余物、林产品、竹藤和再次运输等。(一)国内木材是指国内采伐生产的木材(含原木、锯材、薪材、木炭、各种人造板)。(二)边贸木材是指从国外进口的木材(含特种木材、木炭)。(三)剩余物是指伐区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胸径小于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抚育间伐材。(四)林产品是指树皮、木片、树根、活立木移植。(五)竹藤是指竹材和藤条。(六)再次运输是指木材
5、运输至终点后,需要再次起运的或木材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需更换运输车辆的。第十三条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木材数量证明;(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国内木材的,需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其中: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国家一、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保护名录的木材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林木所有者运输采伐自己的林木不需提交木材经营许可证;县内运输木材的不需提交植物检疫证。运输边贸木材除提交
6、上述(二)、(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边贸物资准调证、海关报关单等进口证明。跨县运输木材和县内运输竹藤的,按《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县内或跨县运输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的,按《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木材经营单位,从省内各地州、市购进的国内木材,必须持有《云南省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经营者凭两证到县林业局换发《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方可在县内流通、销售。第十五条木材检验执行国家木材检验标准,检验误差允许±2.5%。第十六条签发县内木材运输证,必须一车一证,证随货行,货证相符。在有效期内(1天),起点至终点全程有效。
7、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对煤炭、建筑、家具等用材企业,违法收购木材的,一经查实,由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木材经营企业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木材进行经营销售的,一经查获,依法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依据收购数量的多少,由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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