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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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土地所有者):彭州市新兴镇龙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龙怀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道旭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成都科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幢12楼1202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利为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及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彭州市乡村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解决新兴镇龙怀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依照《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甲方将依法拥有的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打造乡村旅游产业配套建设项目,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同时,甲方保证其有权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费用并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对土

3、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龙怀村4组,土地总面积为亩(大写:亩),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第五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1.;2.;3.。该土地现实际使用人、地上建筑物及构造物的所有权为,乙方受让该地块应对实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相应补偿款由乙方直接向其支付。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用途为准。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60年8月11日止。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

4、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乙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第十条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内,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单价为元/亩,总额为人民币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圆整)。第十一条经双方商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给甲方:上述出让费乙方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彭州市新兴镇龙怀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成都市农商银行彭州海窝子分理处,账号:20010003919。第十二条甲方应在年月日前

5、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费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费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第十五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出

6、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或其他土地所有权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乙方有权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费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乙方建设完成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整体转让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第十八条进龙怀村的公路使用权属本村集体所有。若村道路有变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

7、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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