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复兴高级中学教职员工宿舍设置管理补充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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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宿舍設置管理補充規定(草案)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85)府祕一字第85036691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2)府祕一字第092000223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94)府祕一字第094801465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月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依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4)府祕一字第09480146500號函     修正二、對象: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且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即具申請借用(住)之資格。三、申請者或其配偶持

2、有房屋或已向政府輔購住宅者,不得申請借用。四、申請借用人須繳交之證明文件如下:1.戶籍謄本。2.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各一份。3.積分調查表(如附件一,總務處領取)一份。4.申請人及配偶無自有房屋切結書。五、申請借用人數超過收回宿舍戶數時,以按積分調查表內分數,由高至低依序分配借住為原則。六、借用人應向學校總務處簽訂借用契約(範本如附件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請台北市士林地方法院公證存案,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全額負擔。七、借用人須自行負擔水電費用及宿舍整修費用,並負維護之責任。八、借用人如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或配偶任何一方購屋、獲

3、配住宅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因案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六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學校總務處收回保管處理,否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九、借用宿舍管理費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借住職務及單身宿舍使用費計收標準」(如附件三)繳交,每月逕由借用人薪資中扣收,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十、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管理人員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十一、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者,學校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即遷出

4、,並將借用宿舍交還學校依規定處理。十二、本校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學校依規定處理: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3.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4.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學校須收回時。十三、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程序修正。6附件一: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公有宿舍宿舍申請借用積分調查表申請借用人單位職稱姓名計 分 標 準配分說   明計 分自填核定家庭狀況本人配偶及子女均無私有房屋30左列兩項擇一計分本人及

5、配偶無私有房屋20配偶及子女統計人數(子女無自有房屋者始予計分)10每人2分最高10分年資公職任公(教)職年資(不含代理代課教師年資)20任職本校每滿一年2分;其他公(教)職每滿一年1分。任本校職務務年資(最高40分)主任、教師會理事長、合作社理事主席20每滿1年3分(含現職)最高20分組長、行政教師、系統師(符合減授時數)18每滿1年2分(含現職)最高18分教師兼導師16每滿1年1分(含現職)最高16分專任教師及職員工14每滿1年1分(含現職)最高14分代理(代課)教師10每滿1年1分(含現職)最高10分考績最近三年(另予考績者計分減半)甲

6、等2分乙等1分獎勵最近三年記功2分嘉獎1分分數總計申請借用人人事室校長單位主管總務處中華民國年月日6附件二:職務或單身宿舍借用契約職務機關(學校):(以下簡稱貸與人)立宿舍借用契約人單身姓名:(以下簡稱借用人)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次: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一)宿舍坐落:(二)基地面積(㎡):(三)基物面積(㎡):(四)構造情形:(五)使用範圍:二、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機關(學校)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

7、貸與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三、借用人獲得政府輔助購置住宅時,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但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四、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貸與人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不遵守宿舍公約或不配合訪查工作經勸導無效者,貸與人得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五、借用人應依規定繳交宿舍使用費,拒不繳交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即遷出,

8、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六、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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