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大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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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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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大庆市人民政府3号令)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第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

2、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部门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纳入政府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招工录用手续及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工作,劳动部门还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的指导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职工总数和年人均工资数额,并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各种统

3、计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各企业的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划款及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使用。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税部门代收。地方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财政和税务部门分别将当年所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用于工作经费开支。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独资、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私营经济组织和中、省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

4、人计算。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之内。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要求安排残疾人,但应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安排残疾人应给予表彰。第五条凡持有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在职、在岗残疾人职工(包括固定工、全民合同工、集体工和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履行了招工、聘用手续或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考勤和支付工资凭证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不在职、不在岗的不计比例。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

5、会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招收。第七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障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第八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第九条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中、省直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由大庆市收缴,并按收缴金

6、额的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区负责收缴县、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将收缴保障金的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区将收取保障金的3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私营经济组织,每年年底前均需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第十一条各级残疾人

7、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账户、应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二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

8、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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