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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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食药监)经行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李小芬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案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5年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食药监)经行罚[2015]002号被处罚单位(人):当事人:李小芬;性别:女;民族:汉。2015年2月3日上午,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2、在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5组检查时发现,李小芬在该址经营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成饭店,该店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备注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实际查到该店从事“酱萝卜”、“拆骨凤爪”凉菜生产经营。该当事人涉嫌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于2015年2月3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金佳怡、胡佳骏负责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3日签收了编号为(余食药监)经立案通[2015]002号的《立案通知书》。2015年2月3日下午,当事人李小芬委托陈国荣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陈国荣确认李小芬经营的余杭区运河

3、街道东成饭店在2015年2月3日检查当天确实从事“酱萝卜”、“拆骨凤爪”凉菜的生产经营,并确认用于凉菜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为40元。因未查到该店的营业收入记录,故生产经营凉菜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查明,2015年2月3日当事人李小芬持许可备注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5组经营的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成饭店内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从事凉菜生产经营。调查确认,李小芬用于凉菜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为40元,未查到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1份;2、

4、被委托人陈国荣询问笔录1份2页;3、现场拍摄照片2张;4、《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当事人李小芬、被委托人陈国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综合上述调查和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2月3日当事人李小芬持许可备注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5组经营的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成饭店内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从事凉菜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成立。2015年3月5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食药监)经罚先告[2015]002号),至2

5、015年3月10日,你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也没有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李小芬于2015年2月3日持许可备注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5组经营的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成饭店内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从事凉菜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7、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

8、余杭支行(账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1202083129002200142;罚没收入代码:00903212)缴纳罚款。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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