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二期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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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世茂置业合同编号:SF09006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安徽省世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马鞍山市科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朝辉国际公馆二期7#、11#、16#楼及地下室工程工程地点:雨山路与江东大道交叉口工程规模:约55000㎡(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

2、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在实施过程中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特殊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执二份,监理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3、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15安徽省世茂置业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

4、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5、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15安徽省世茂置业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期每月报

6、送监理月报。内容应包括各种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验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适时分析工期变化、工程变更、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及本项目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在保修期内,若需承包人维修、返工等,监理人应有监理义务。委

7、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15日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

8、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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