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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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模式概述2012年12月第二部分信托参与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1.传统PE制信托产品的运行模式2.信托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运作模式3.房地产PE制信托产品的运行模式4.另类PE制信托产品的运行模式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信托参与股权投资的规定3“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明确了信托公司服务高端客户、专业理财的定位,并鼓励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开展产品创新政策规定合格投资人限制:对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资金要求上调到100万元人数限制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

2、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后有规定补充300万以上自然人不受限制)影响普通自然人在新规定下很难成为合格的投资人机构和高端个人客户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流客户观点压缩贷款等传统业务集合信托计划中,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后临时放开到50%)鼓励开展金融创新优先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等新业务2006年信托贷款占集合信托发行规模66%,2007年之后下降到20%以下,信托公司正快速进行业务转型信托公司被定位成服务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理财机构产品创新将成为信托业务发展的

3、重要引擎限制关联交易,须提前报备将信托公司推向了市场化“新两规”对信托行业的影响1、外部环境——政策4银监会随后着手研究“过渡期八大操作指引”2008年,其中PE、证券和银信合作的指引已出台;积极促进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领域三大指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银信合作信托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信托登记税收制度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不动产信托123《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业务准入、投向限制、投资顾问资格、关联交易限制和投资退出方式等25个方面进行了说明规范合作过程中

4、的权利义务及操作规程,避免监管真空发布操作指引,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其他尚未出台的指引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过渡期业务操作指引分析5目前,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及以信托财产投资和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各规定均对多方面进行了限制。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过渡期业务操作指引分析序号法规名称规定内容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

5、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3《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

6、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6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

7、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过渡期业务操作指引分析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过渡期业务操作指引分析信托公司PE业务的进入门槛具有良好

8、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应对潜在的信托赔偿责任PE业务准入门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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