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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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保护第32卷第3期2011年3月赤峰学院(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ei)V01.32NO.3M.2011论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保护陈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之类的人身权利,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何种规则进行解决,各国均有不同的立法吴例.本文从阐述在先权利的特征入手,对在先权利的概念和范围作出界定,并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中对

2、在先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托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对现有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关键词:商标权;权利冲突;在先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3—0042—02一,在先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时间的在先性有学者认为,"在先权利,指对于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或先后受到多种权利的保护,对于依法先产生的权利称之为在先权利,后产生的权利则为在后权利".以何种标准区分权利的先后?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德国商标法》第6条对确定在先权利的

3、优先地位和时间顺序的办法作出了专条规定,他将在先权利分为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前者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确定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后者以确权日确定,而确权日则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国内学者多赞同以商标注册日作为区分标准,事实上,以商标申请日作为区分标准更为科学,能够避免在申请日与注册日之间出现权利人权利冲突无法解决的真空地带,更能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形式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须均为合法权利,因为非法取得的利益本身不被法律所保护,难以对抗在后的合法商标权.同样,如果在后的

4、商标权是非法取得的利益,将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避免权利冲突的产生.(三)客体的关联性只有当商标权的权利客体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客体相一致或者相近似时,才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才有必要适用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四)权利的覆盖性在先权利必须是一项完整而独立的权利,能够完全覆盖在后的商标权.只有权利效力范围及于全国的权利才可能构成在先权利,而具有地域性的商号权就不一定能够构成在先权利.由此,可以将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概括为:自然人,法人或者

5、其他组织在商标申请El之前,依法取得的,其客体与商标权的客体相互牵连,并能够覆盖其后的商标权的合法民事权利.二,在先权利的范围(一)其他国家法律对在先权利范围的界定《德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范围的界定较为详细,包括:一42一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商业标志权,商标注册在先请权,未注册商标权,名称权,肖像权,着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来源权及其他受保护的工业产权.意大利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权利则包括:着作权,工业产权,其他专有权,驰名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地理标志权,商誉权,肖像权及驰名标识权.'

6、t于基本的在先权利,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部分新型权利上,如植物新品种权和商誉权等.(二)我国法律对在先权利范围的界定着名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其《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建议稿中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尤其不得侵犯:1.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受保护的驰名商标;2.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3他人的商号,如果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4.他人的着作权;5.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6.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综合多方

7、观点,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主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先注册商标权;2.在先驰名商标权;3.在先知名商号权;4.地理标志权;5.在先着作权;6.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7.在先姓名权;8.在先肖像权.总之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一般是指在先的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之类的人身权.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许多新的权利类型不断涌现,在先权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例如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伴而生的域名权,一些知名企业的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为了对抗恶意的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把域名

8、权纳人在先权利范围加以保护,但是域名本身的无国界性,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平衡,尚待经过长期的考察与检验.三,在先权利的保护(一)其他国家法律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禁止使用,不予注册和予以撤销三种方式.虽然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对在先权利保护方式多有差异,但由于均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立的法律框架,所以具有相似性:1.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由于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制,如果仅仅是禁止侵权人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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