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基础上的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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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基础上的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摘要:德国行政法是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宪政国是行政法的前提。对德国行政法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是其发展法治国、民主国和社会国的宪政理念,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逐渐形成了著名的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三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所体现的价值透露出人性的光辉,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Abstract:TheGermanadministrativelaw,administrativelawsysteminthemodernworldforcetobereckonedwith.Thebasicpri

2、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inGermanyknownastheinspirationandsourceof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ConstitutionalStateisaprerequisiteforadministrativelaw.Germanadministrativelawhavethemostimportantinfluenceinthedevelopmentoftheruleoflawoftheircountry,democraticstateandsocietycountry'sconstitution

3、alphilosophy,undertheeffectofthesefactors,graduallyformedawell-known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proportionofthethreebasicprinciplesofprotectionandtrust.Thevaluesembodiedintheseprinciplesrevealedbrightsideofhumanity,itisworthourstudyandreference.关键词:德国宪政行政法基本原则Keywords:GermanyConstitutio

4、nalgovernmentAdministrativelawFundamentalprinciple一、宪政基础(一)法治国思想的变迁及对德国行政法的主要影响德国现代行政法的建立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法治国背景之下完成的。法治国思想从最初提出之际,就是对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要求。在此背景下,奥托.迈耶提出“依法律行政”,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德国现代行政法。赵宏:《法治与行政》,《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28页.德国法治国思想对德国行政法进行了重新塑造。在19世纪的法治国理念之下,人们为了反对人治而强烈要求法治,于是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迷信法律”的极端想法:法律是完美的,

5、国家统治人民只要有形式法律的依据足矣,至于法律的实质内容如何,在所不问,“恶法亦法”的思想即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这种思维主导下的法治国,德国学者称之为“形式法治国”。形式法治国因其过于注重法律形式,又被称为“法律国家”。在形式法治国之下,国家权力事实上只有在行政与司法方面受到拘束,立法权并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形式法治国只保障人民免受行政与司法的违法侵害,却没有保障人民免于“不法的制定法”的侵害。这种缺陷在纳粹执掌政权后暴露无遗。经历了纳粹统治的痛苦经历,德国学者开始对形式法治进行反思。法律不仅需满足形式正义的标准,亦要满足实质正义的标准。国家的行为应尽可能地在宪法的自由民

6、主法治的价值秩序之下,追求最大的正义。“实质法治国”的思想由此逐渐形成,相对于形式法治国,因实质法治国的内在界限是法律的实质正义,故又被称作“正义国家”。“实质法治国”的逐渐形成在形式法治国基础之上发展出各项具体原则,包括:宪法的最高性、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权力分立与制衡、法的安定性、信赖保护、比例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权利救济等。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对德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行政权力不受法律控制到将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德国现代行政法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学科建构。依法行政的提出对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行政专制主义无疑是巨大的超越和进步

7、。法律的权威应受尊重,行政机关亦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认识在今天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迈耶的时代却具有重要意义。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对法治进行了重新塑造这种重塑的过程中,原本狭隘且形式化的法治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实质内涵。这种重塑同样带来了行政理念的革新。在实质法治国之下,依法行政已不再是支配行政的惟一价值。如其他公权力一样,行政在受法律羁束之余,同样应当贯彻实质法治国的其他原则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维护法的安定性;保障人们对于国家行为的信赖;行为手段与追求目标之间必须符合比例,等等。传统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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