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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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张祖桦    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之后的中国,宪政主义思潮正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成长而悄然兴起,再度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宪政是一切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实施宪政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必由之路”,(1)正在成为愈来愈多的人们的共识。不言而喻,一个国家制订和颁布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施行了宪政。宪政是一整套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而宪政主义就是宪政在观念形态上的体现。因此搞清什么是宪政主义,对于培育和建设宪政,意义自不待言。本文拟从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层面论述宪政主义的内涵,以期为我国的宪政建设贡

2、献绵薄之力。一、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   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是宪政主义的第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真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法治。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以法治的精神为基础的,因而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就字义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宪政理论中,法治的含义较为狭窄,它主要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2)法治具有多层含义:首先,“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

3、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3)其次,它是指在治国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国”的准则,它“至少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便是全社会的‘调节器’,这是讲它的范围;就其效力而言,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4)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

4、、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环境以及对外关系,都要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给予惩处。其三,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不仅要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而且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法治原则,现代国家无不将宪法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主张任何其他法律、国家机关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

5、以此实现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有效地保护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有效地限制恶政、坏政、专制、腐败的滋长,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只有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当秩序,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保障,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以不断提高,在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里,即使有成文宪法,有各种名目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确立真正的宪政主义,宪法和法律条文则会成为形同虚设、有名无实的奢侈品。   马克斯.韦伯曾经依据统治的合法性,把社会统治类型分

6、为三种,即:一、传统型。这种统治形式笃信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秩序和权力的神圣性,从而受到风俗习惯的制约。这种统治最纯粹的形式是宗法家长制统治,它所要求的是臣民对主人的效忠与服从,个人的忠心乃是安排职务和根据等级阶梯晋升的标准。因而在这种统治形式中,法律是没有什么地位的,人治成为基本的价值准则,权力的行使必须以被统治者习惯上服从的程度以及心理承受上限度为边界。二、卡里斯马型。卡里斯马是指某些人具有的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有超自然、超人的力量与品质,因而被视为“无比英明”。这种特殊的力量与品质与其说是后天获得的,不如说是大自然、神和命运赐给他的。

7、在这种统治形态中,统治者也不是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是凭借本身的超群的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吸引追随者,从而进行有效的统治。三、法理型。这种统治类型以理性为基础,并且依据法律来进行管理社会的活动。在这种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法律代表着一种大家所遵循的普遍秩序,人们服从命令乃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与信守。所以,无论什么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对掌权者的服从,仅仅限于法律秩序所承认的界限之内。因此,法理型社会就是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国古代社会无疑属于传统型社会的范畴,因为它是一个以宗法家长制结构为基础的、以效忠关系为服

8、从根据的人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皇权至上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因而在法权领域中主流法律价值观是“人治主义”或贤人政治论。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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