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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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应台湾中华文化经济交流协会的邀请,6月23日至7月2日派出了赴台交流考察团,对台湾进行了为期9天的交流考察。考察团先后拜会了台北市国税局、资诚会计师事务所,高雄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统一企业集团总部等部门,就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及中介服务等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这次考察时间虽短,但印象很深。总的感觉是台湾干净卫生、文明礼貌、环境优美、秩序井然。考察组深刻地感受到:台湾与大陆血脉相联、血浓于水,与台湾人民交流接触,热情友好,呈现两岸同胞的亲情交融;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把两岸人民紧紧连在一起,“台独”分裂行径不得人心,更加坚定了我们对台湾回归祖国的信心;初露端倪的两岸交流良性互动,开创了两岸和平发展的新局面,显现了党中央对台政策的英明正确。现将考察交流的台湾税制情况报告如下:一、台湾现行租税制度及组织体系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的税制简化,税权划分明确,组织体系集约效率。(一)台湾现行的租税制度台湾实行的是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租税结构。依照“宪法”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区分为“国税”和“地方税”—12— 两级。“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8个税种: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遗产及赠与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和关税(由“台湾财政部关税总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是属于直辖市及县(市)“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8个税种: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地价税、田赋(目前停征)。台湾属于“国税”征收的税种中,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种,分别以个人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作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以个人和营利事业为纳税义务人。营业税分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以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及进口货物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课征,以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货物税以税法规定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分别由生产厂商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货物或提货单的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遗产及赠与税分为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遗产税是死亡人遗留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赠与税是以在台湾地区的赠与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赠与财产的人,如果赠与人无法缴纳,就要由受赠财产的人去纳税。这两种税均采用累进税率。烟酒税是对台湾地区产制及进口的烟酒所得征的消费税—12— ,与货物税性质相同。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税是以买卖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以出卖证券的人和买卖期货双方交易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二)台湾的税务组织体系在台湾,“财政部”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财政部”下设赋税署、国税局、关政司、关税总局、税制委员会,财税资料中心、财税人员训练所,分别负责台湾地区关务及税务事务。台湾共设有5个国税局:台北市国税局、高雄市国税局、台湾省北区国税局、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财政局下设税捐稽征处、负责该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各县(市)政府下设税捐稽征处或地方税务局,负责该县(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国税局按区域设置,局下设科室和按行政区划设稽征分局(所)。如台北市国税局下设企划科、服务科、审查一科(负责营利事业所得税审查)、审查二科(负责综合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的规划和审查)、审查三科(负责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的稽征及各税违章、漏税及检举密告案件的查缉)、稽核科、征收科、资料室、法务科、电子作业科、监察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科室。为就近提供台北市民便捷的纳税服务,配合行政区域设置了大安、松山两个分局及信义等11个稽征所。各稽征所按服务税目分设服务、综所税、营所税、—12— 营业税等4课(股),办理辖区内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稽征业务。二、台湾的租税法规及征收管理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税种计税方法直观,便于纳税人计算并申报缴纳税收,税收法制健全,体现严征管、重处罚。(一)纳税方法台湾人民缴纳租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人民自动申报和缴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自己计算应该缴的税,自动向政府申报和缴纳租税;第二种是由政府核定税额填发税单,由人民去缴纳;第三种是由税法规定的机构或人,依照规定的税率,代政府向纳税义务人扣缴税款。(二)税捐稽征台湾租税立法体制,大致可区分为“综合立法”及“分税立法”两种方式。《税捐稽征法》是税收综合法规,统一规定了各税种重要的、共同的税捐稽征程序。1.缴纳通知文书及送达。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后,税务机关首先向纳税义务人送达纳税通知文书,文书载明纳税义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税别、税额、税率、缴纳期限等项,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于规定期限期间内,要求填发文书税捐稽征机关查对更正。2.税款征收。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捐的,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收1%的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12— 税捐核课期间的规定有:依法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的税捐,已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且无故意以欺诈或其它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欺诈或其它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在核课期间内,经另发现应征的税捐,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再补税或处罚;对欠税的保全处理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纳税人为营利事业者,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欠缴税捐的纳税人,有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迹象,税务机关得申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扣押,并提供担保。个人欠缴税款新台币100万以上,营利事业欠缴200万以上者,实施限制出境,但限制出境不得逾5年;对适用法令错误或因计算错误而溢缴税款的补救措施有:纳税人自行适用或计算错误的,5年内可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不再退还。税务机关适用或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之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纳税人以现金缴纳者,应自缴纳之日起,按溢税之税额,依税款缴纳之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得于规定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纳税,延期、分期缴纳不得超过3年。—12— 3.税捐稽征调查权限。税务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调查课税资料。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文件、或到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备询。有权要求纳税人及其它关系人提供帐簿、文据,但税务机关应开付收据,并在7日内发还。对逃漏所得税及营业税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申请当地司法机关签发搜索票后,税务机关会同当地警察或自治人员,进入藏置账簿文件或证物的处所,实施搜查。4.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仍未缴纳,由税务机关移送强制执行,但纳税人已依规定申请复查者,暂缓移送强制执行。暂缓移送执行案件除纳税人对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或纳税人缴纳半数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的外,税务机关应移送强制执行。(三)重要罚则1.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它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2.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它不正当方法匿报、短报、短征或不为代征或扣缴税捐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3.教唆或帮助前2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税务人员、执行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或其它合法代理人犯上述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12— 4.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应取得而未取得、应保存而未保存的,应就其认定的总额处5%的罚锾。5.依规定设置账簿而不设置,或不依规定记载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金,并应通知限于1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处新台币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金,并再通知于1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应予停业处分,至依规定设置或记载账簿时,始予复业。6.依规定应验印的账簿,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请主管税务机关验印者,除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金,逾期仍未补办者,连续处罚至补办为止。除共同罚则外,各税种立法对违章行为,均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三、台湾的纳税服务及税务文化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税务机关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措施优质、税务文化凝聚。(一)台湾税务部门服务理念和纳税服务。台湾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向政府缴税,政府就是要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在政府部门中,较不易被民众认同,因为其它行政机关尚可透过政府公共支出或服务性措施,为大多数民众直接谋求福址,而税捐稽征机关,纯是单向的要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征纳双方先天具有隔阂。因此税务机关要得到社会认同,除公平课税外,最重要的是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以“服务第一,民众为先”—12— 的服务理念,最好的服务措施,化解民众抗拒、排斥的心理与成见。在纳税服务方面,台湾国税部门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一是健全服务机构。为扩大服务层面,提升服务品质,台湾国税机关设置了服务科,遴选法令娴熟、服务态度良好的人员,专司纳税服务和租税宣导。其职责是开展纳税咨询、解答税务疑难问题、办理租税宣传活动、编印宣导资料、举办税务讲习会和新闻发布会、推行学校租税教育等。二是建立服务规范,推行标准化作业。首先编订《服务规范》,严格要求税务人员遵循,对税务人员服务态度和技巧,经常予以训练。其次编订《功能编组作业手册》,将各项稽征作业的流程、作业说明及附件表据,完整、详细规定于手册中,作为税务人员作业准绳,各项作业,均严格按作业手册标准化规定办理。同时,作业手册放置于办税大厅,供纳税人参考作为办事的依据。三是简化作业流程。办税大厅推行全功能柜台服务作业、全天候办税服务,民众可以在各国税局的全功能柜台,享受申办、查询或核发证书之跨辖区或跨区局的服务,实现“一处收件,全程服务”及“随到随办”,提供申报软体光碟片方便纳税人申报等。四是推行电子化作业。按“电子化政府”计划的要求,积极规划各项为民服务措施,设置全球网际网路资讯站和RA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电子身份凭证,增加网路及临柜查调纳税资料,建立电子邮件信箱管理系统,纳税人可通过网络申办案件及查询处理进度,为纳税人提供更新、更快、更完整的资讯及服务。—12— 五是加强税法宣导。实施国税新闻发布制度,使民众及时明瞭新法令、新措施;办理学校租税教育,编订教材,派遗资优同仁讲授,通过学校管道,厚植国民租税常识;经常举办国税法规讲习班,辅导业者依法诚实记账;在捷运灯箱、公车车体、纪念品、发票、大楼外墙等醒目位置,制作税收宣导广告、海报和标语,宣传效果遍及各角落。六是创新便民服务。设置0800-000-321免费服务电话,提供税务问题电脑题库语音、传真及专人查询服务的作业,设立电话服务热线,提供纳税咨询解答服务。全面设置电脑叫号系统,以维民众申办秩序,实施中午不休息的柜台服务作业。在办税厅建置爱心轮椅、爱心雨衣、爱心眼镜、爱心伞、报币影印机、传真、免费服务电话、免费上网区、身心障碍专用厕所、专用电梯、哺乳室、婴儿椅、饮水机、血压机、医药箱、手推车等爱心服务项目。(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台湾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是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民间自发组建起来的。如高雄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是由高雄300多家企业、具有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自发组建,自发推举理事长、监事长、理事。其主要职能是合力维护企业税收权益,帮助会员企业记账,减少涉税处罚。有会员资格的才能开设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三)税务文化。—12— 台湾国税机关把实现公平课税、做好便民服务作为税务人员的工作守则,把树立税务人员优良形象、建立现代化税务机关作为重点工作目标。他们注重建设优良税务风气,提倡读书和文艺、康乐等休闲活动,以陶冶税务人员情趣、激励士气。他们把形象建设寓于税务工作中,归纳、制定税务机关的目标、理念、愿景,形成独特的税务文化,以税务文化凝聚力量、以税务文化带队伍,以税务文化促进税务工作。如台北市国税局归纳的目标是:以财政支援建设,以建设培养财政;理念是:建构优质赋税环境,维护租税公平合理;愿景是:服务、专业、创新、效能、和谐。四、赴台考察交流的主要成果与启示此次台湾之行收获良多、令人难忘。我们认为,台湾在经济税收诸方面有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海峡两岸税收合作前景广阔。我们从考察中获得了3点启迪:(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埋头苦干,加快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台湾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现代化程度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服务品质高。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税收快速增长,税收的增长,又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从我们对台北市国税局考察情况看,台北市国税局2008年实现国税收入5995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1303亿元),整个台湾2008年国税收入1兆7亿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3695.7亿元),而我们湖北省去年实现国税收入809.9亿元,—12— 可见在经济实力上与台湾尚存差距。这就需要我们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只有把经济搞上去,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是海峡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趋势。(二)进一步加强交流、扩大合作。一是扩大经济合作,台湾与大陆在资源、科技、资金等方面都存在着互补性,目前台商对大陆投资有着良好势头,陆资企业赴台投资也已启动,两岸应携手合作、交流探讨,出台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投资企业得到实惠的政策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合作长远发展。二是加强反避税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区)企业、跨国(区)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国(区)税率等差异合理避税已司空见惯,反避税工作给所得税征管带来了新的课题,台湾与大陆在反避税领域里交流合作很有必要,台湾在反避税方面起步早,尤其在规划转移订价策略等方面有所建树,只有交流学习,才能取长补短。三是加强两岸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来往交流。台湾与大陆在税制建设、税收政策等方面既有相同地方,也有不同内容。大陆有大陆的优势,台湾也有很多优点。人为阻隔,既不利于相互了解,也不利于税收合作和经济发展。因此,要不失时机拓展交流领域,扩大交流范围,推进两岸全方位交流,让两岸同胞通过交流,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凝聚共识,在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中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精神纽带作用,在共享两岸和平发展成果中不断增强团结奋斗的信心。(三)树立服务观念、深化纳税服务。—12— 一是牢固树立先进的服务理念。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政府的衣食父母,他们为国家缴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就应该尊重他们,并为之服好务,做到知行合一。二是健全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借鉴台湾国税局的经验,自上而下成立纳税服务机构,挑选素质较高人员从事纳税服务工作。明确各级国税机关服务职责,加强服务工作考核。三是加大税法宣传、服务的投入。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艰巨性,国家在征税的同时,亦应充分考虑税法宣传、服务的必要投入,足额预算以确保服务到位。四是创新服务举措。税收征管的要求和纳税人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这就需要服务的举措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通过完善、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税收工作目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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