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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1-2012》劳动争议案件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1年-2011年有关劳动争议方面汇总)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1期)问题5:劳动者出差后未归还预支差旅费余额,单位要求归还的,属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纠纷?答: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予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
2、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故只要查明劳动者确实是预支差旅费,双方的纠纷系为结算因“公”出差费用而发生,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问题6:劳动者未按期领取工资等,用人单位确认拖欠工资并写下欠条的,后劳动者诉至法院,是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作为一般债务案件?答: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目前仍然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陈新军律师(专注劳动法、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号2602室,电话:189
3、-6464-0391,021-5302-076631of31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问题8: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只有工伤伤残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两个标准,而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遇到既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有待明确。答:我们认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问题1: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承包方)以劳动争议为基础起诉,要求工程发包方支付工资(欠款),经法院再三向其释明后,仍坚持主张不改变案由及原来诉讼主张的,如何处理?答:我们认为,在诉讼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以其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起诉;如果尚未开庭审理,已经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确定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当的,则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由于上述驳回起诉仅限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正确,因而在法律上
5、其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再以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提出主张时,不发生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受理其诉讼的问题。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4期)问题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问题如何把握?陈新军律师(专注劳动法、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号2602室,电话:189-6464-0391,021-5302-076631of31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答: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
6、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期限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的,可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将正在履行的有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不予支持。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签订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2期)附注:2003年第4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一回答部分第3款内容倒数第3行“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漏掉一个“未”字,应为“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未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特此更正说明,请各法院在适用时注意。】问题2: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后
8、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问题3: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如何处理服务期问题?答: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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