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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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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激励我省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登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设立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授予本省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
2、第四条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项目奖。重大贡献奖为个人奖,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项目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第五条3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采取推荐制。由省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厅直单位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重大贡献奖从近三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中推荐。第六条申报本奖项项目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科技成果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一)通过国家、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评估)的项目;(二)国家专利局批准授予发明专利的项目。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属于本奖项的申报范围:(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二)验收(鉴定)不满一年的成果;(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四)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第八条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建议方案。3评
4、审专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情况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的专家与捐资单位专家代表组成。第十一条奖励方案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相应奖励。第十二条本奖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省、部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本奖项奖励资金由社会力量捐资。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四条申报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项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奖项
5、的资格。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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