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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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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中国家族法中的继承 摘要:在中国古代人的观念中,人的死亡只是物理上人体的消灭,其人格会在其后世子孙的身上一代又一代地延续下去,已故者与其子孙形同一体,并通过子孙对自己的祭祀来享受子孙的供奉;同样地,作为子孙的父祖,已故者也将自己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和财产转归子孙继承。按照夫妻一体原则,寡妻得以取代亡夫在家族中的原有地位,成为夫的人格的延续。中国家族法中的继承植根于对血脉这一自然事实的遵从,秉承了最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它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思想和人生观念,仍值得我们后世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继承;承继;同居共财;承受;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2、号:1673-2596(2013)07-0086-02 在中国古代,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实行家族共产制,家族中的每个人依据各自不同的身份相应地从家族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中国家族内部的继承,从根本上来说,主要就是指在家族共产制的体系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家族中所占份额和地位的承继。中国古代的继承,从广义上说包括公法上的继承和私法上的继承,公法上的继承又包括封爵、食封的继承或官职的世袭等现象,私法上的继承则是指在家族生活内部,因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身份和财产的继承。而在中国家族法中所讲的继承,则是指私法意义上的继承,它主要包括承继、承受和父子一体、夫妻一体三大部分
3、,其中又以承继为继承之本质,承继的对象只能是已故者的亲子或养子,已故者的妻子、女儿是无法成为已故者的继承人的。作为已故者的妻子,她只能在儿子承继后,与儿子一起继续过同居共财的生活;而作为已故者的女儿,她只能通过承受的方式获得部分属于已故者的财产,也不具有继承人的资格。中国家族社会中这种继承方式,极大程度地维护了家族共财制和整个家族社会的生存。 一、承继 在中国人的继承观念里,父子是分形同气的,也就是说,在现象上父亲与儿子是各自分开的独立个体,但是在本源上二者又是一体的,儿子的生命是父亲生命的延续,甚至子孙的生命就是祖先的生命的继续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子对父的继承包括继承属于父
4、亲的种种权利义务,而其中人格的继承和祖先的祭祀又是相互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体的。对儿子来说,父亲的去世则是生命的嫁接,自己的生命是父亲生命的延续,而自己对已故父亲负有的义务则是祭祀父祖。在由同居共财构成家族生活基本原理的社会里,父子之间从一开始就只存在一个混合起来的财产,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续,父亲的死亡是不产生遗产的,父亲的死亡只不过意味着共财集团里减少了一个成员而已,父亲死亡后,财产如以前一样由作为共财集团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所谓承继,作为人格连续的结果,换言之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是包括性地继承财产权。 所谓承继,作为人格连续的结果,换言之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是包括性地继承
5、财产权。除了亲子对父亲诸种权利义务的继承外,承继还包括养子的继承。后继者的作用是重大的,有亲子的,由亲子负责对自己以及祖先的祭祀,没有亲子的,则要通过拟制养子来承担祭祀的义务,从而超越自己有限的肉身生命永远继续对于父祖的义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阐释的。养子围绕着家产的权利关系上继承了养父在原家族中所占据的地位。 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继承的目的就是继承人格、祭祀和继承财产,并且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亲子和养子对父亲的继承,就是对这上述三方面的继承。其中,继承父亲的人格是继承的本质;其次,祭祀活动向世人宣告了祭祀者作为被祭祀者的人格延长于此,这对
6、被祭祀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继承已故者的财产则是已故者人格延续的实际效果,由继承者继续保有已故者生前在家族中的地位。 二、承受 承继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继承方式,它主要指亲子和养子对已故父亲的继承,承继的本质是已故者人格的延续。就严格意义上来讲,承继可以说是中国私法继承的全部。承受则是与已故者脱离祭祀关系而取得的纯财产上的继承,它主要用来解决户绝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承继系列之外但和家带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的继承。虽然就事实而言,承受者取得了已故者的遗产,但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承受并不被看作是继承。一个人只要没有亲子或养子,并且妻子也已不存在的,无论他有多少个女儿,他都被看作
7、没有承继人,也即户绝。从自然性意义上来看,女性应归属于父亲的宗并从出生到死亡终生不变,但从社会性的意义上来说,女性由于婚姻关系而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因此,女性不能作为父亲的继承者承继父亲的人格、祭祀和财产,而只能承受属于父亲的某些财产。在承受中,就户绝财产的归属来说,女儿作为残余财产的取得者,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其财产。当然如果已故者如有遗言,要优先按照已故者的遗言进行处理。对于承继系列之外但和家带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如与已故者长期同居的义子、赘婿或妾等,他们对已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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