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学院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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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文件韶学院〔2016〕68号关于印发《韶关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经学校研究,现将《韶关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明事宜或有关问题,请径向解释部门反映。韶关学院2016年4月28日21韶关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的规范管理,适应学校办学发展需求,坚持和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及《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

3、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与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21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本规定所述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并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而行产生的相关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

4、定等级如下: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正处级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凭据报销第七条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21第八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在30元限额

5、内凭据报销。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第十条因公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退票手续的,须说明具体原因,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凭票报销其退票手续费。第十一条购票手续费的报销,每张票限额控制在10元内。第十二条出差购买机票,须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三条本规定所述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四条出差人

6、员到省内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1)。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可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21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期间补助均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职务、途中和住勤,包干给个人掌握使用,

7、省内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第十八条出差到韶关市中心城区(即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以外的所辖县市,以及浈江区花坪镇,武江区重阳镇、江湾镇,曲江区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乌石镇、沙溪镇、白土镇(报销时需注明具体镇名),每人每天50元。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本规定所述市内交通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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