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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删
2、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① 全封闭救生艇气胀救生筏 *救助艇附加救生筏(存放间距>100
3、m)总容量(%)每舷100100(可舷对舷转移) 1艘(不计入总容量) 1或2只(见(5))(不计入总容量)300每舷100(不可转移)400 或自由降落救生艇气胀救生筏 **救助艇附加救生筏(存放间距>100m)总容量(%) 100 每舷1001艘(不计入总容量) 1或2只(见(5)) 300(不计入总容量)*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每舷至少配1只气
4、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④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规定配备。 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④ 气胀救生筏 *
5、 救助艇 总容量(%)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1艘200 每舷150(不可转移) 300* 任何一只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筏应为100%,且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②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45m6、低于按上述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③对L≤45m的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规定配备。 L≤4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3)③气胀救生筏*总容量(%)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200 每舷150(不可转移)300*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④对L≤45m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2] ,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7、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⑤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⑥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④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对⑤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b)8、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
6、低于按上述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③对L≤45m的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规定配备。 L≤4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3)③气胀救生筏*总容量(%)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200 每舷150(不可转移)300*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④对L≤45m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2] ,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
7、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⑤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⑥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④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对⑤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b)
8、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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