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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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17—)、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

3、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过渡安置、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用设施建设。第五条贷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市政府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申报,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借款主体,履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贷款项目的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履行本县区棚户区贷款资金的监管、资金核算,督促到期债务按期偿还等职责;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借款主体,是工

4、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申报、使用、偿还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棚改领导小组”—17—)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监管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审贷工作,对各县区相关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贷款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结算验收。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项目审核第八条申请省开行贷款资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纳入本县区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二)符合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

5、相关条件;(三)各县区政府和指定用款主体与市龙江公司签订了《陇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四)项目法人单位已到位资本金不低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0%(其中10%的资本金可申请软贷款)。第九条各县区政府和指定用款主体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贷款条件的项目上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市棚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市龙江公司负责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贷款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全市棚户区改造省开行贷款项目,编制棚户区项目省开行贷款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15-2017年度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含各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周期及投资;(二)各县区人民

6、政府确定的贷款项目申报额度、资本金到位情况及还款计划;—17—(三)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城投公司贷款项目的批复及项目前期手续等。第十条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棚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贷款项目资料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省建设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开行申请发放贷款。省扶贫棚改公司与市政府及市龙江公司签订《甘肃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第三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第十一条贷款原则。(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根据本县区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

7、负债水平、偿还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各县区根据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政府财力以及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三)改善民生、效益优先原则。各县区应根据本县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际,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城镇功能和人居环境作用明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17—(四)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五)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各县区和市龙江公司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

8、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第十二条贷款内容。(一)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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