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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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深化特许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

2、及网点),应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及第三、四章的规定,完善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机构符合上述要求(注册资本、申请前业务量及网点家数除外)的报告,申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二、上述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许机构,注册资本低于《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要求的,应及时增加注册资本,并于2013年5月1日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

3、本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注册资本达标的报告。未能按时提交达标报告的,外汇分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三、《试点办法》发布前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可根据《试点办法》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注意适当把握节奏,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避免机构和网点的盲目扩张。四、《试点办法》发布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应根据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有关机构的申请决定是否申请开展试点。拟开展试点的,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审核批复。

4、外汇分局开展试点后,辖内其他城市满足附件2相关条件的,外汇分局可自行决定是否增加其为试点地区。五、外汇分局应按照《试点办法》要求开展特许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解释,监督特许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试点情况。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及特许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310。附件: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3.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

5、十四日附件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第三条经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货币兑换业务。境内外个人通过特许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应纳入

6、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特许机构不得为超过年度总额的客户办理兑换业务。第四条外汇局依照本办法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特许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在单一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或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资格,并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特许证)。兑换特许证是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外汇分局负责对辖内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网点)发放兑换特许证。第六条获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特许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

7、特许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兑换特许证。第七条申请经营特许业务应经过筹备和开办两个阶段。第八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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