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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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下) 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9-8-18 18.18账目内讲述会计政策的环节,须说明在编制账目时依循哪一个会计团体的公认会计准则及标准。18.19如有关账目是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核准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不时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而有任何重大偏离该等准则的情况出现,说明偏离香港会计师公会批准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因。附注:为此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4及18.05条。18.20除非上市发行人乃属银行的情况外,说明于该财政年度结算日,有关集团的(一)银行贷款及透支,

2、(二)其他借贷于下列期间的应偿还总金额:(1)按要求或于不足一年的期间内;(2)于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期间内;(3)于超过两年但不足五年的期间内;及(4)于超过五年的期间内。18.21有关集团于该财政年度内将利息拨作资本的金额的说明。18.22如果于某一财政年度内,有关集团持有作发展及/或销售或作投资用途的物业,其价值占上市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或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15%以上(视情况而定),又或所赚款项占上市发行人除税前经营溢利或综合除税前经营溢利的15%以上(视情况而定),则须提供以下资料:(1)就持有作发展及/或销售用途的物业而言:(a)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须包括邮寄地址、

3、地段编号及于该物业所在司法地区有关政府主管当局登记的其他名称;(b)如果该物业正在兴建中,则须说明于周年报告及账目结算日,该物业的完成阶段;(c)如果该物业正在兴建中,则须说明预计完成日期;(d)现有用途(例如商铺、办公室、工厂、住宅等);(e)该物业的地盘及楼面总面积;及(f)于该物业所占权益的百分比。(2)就持有作投资用途的物业而言:(a)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须包括邮寄地址、地段编号及于该物业所在司法地区有关政府主管当局登记的其他名称;(b)现有用途(例如商铺、办公室、工厂、住宅等);及(c)该物业是否按短期契约、中期契约或长期租契持有,如属位于香港以外地方,是否属永久

4、业权;及(3)本交易所不时订明或要求的其他详情,假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认为物业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条规则会导致所提供的细节过于冗长,则不必遵从本规则,但董事认为属重大物业者除外。18.23有关以下事项的说明:(1)有关在来届周年股东大会上拟膺选连任的董事的任何服务合约的未届满年期,该等合约乃不可由雇主于一年内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予以终止,如无该等服务合约,则须就此事作出说明;及(2)每名非执行董事的聘任年期(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8条所规定)。18.24于该财政年度期间或结算日,上市发行人董事于现在或过去直接或间接占有重大权益的任何重要合约的详情,如无该等合约,则须

5、就此事作出说明。附注:1“重要合约”乃指其金额或价值相等于下列项目的5%或以上的合约;(a)如属资本交易或其主要目的是授予信贷的交易,以上市发行人的有形资产净值计算;或(b)在其他情况下,上市发行人的买卖或收支总额计算。如果上市发行人拥有附属公司,在计算时应与有关集团的购买、出售、支出或收入或有形资产净值的综合基准作一比较。2就账目披露而言,只有董事会认为属重大的交易或安排中所占的权益才算重大,如董事会并未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议,此并不妨碍决定该项权益是否属重大权益。“董事会”在此乃指编制账目的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大多数董事,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于该等交易或安排中占有权益的董事除外。18

6、.25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任何重要合约的详情。附注:就本条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26条而言,“控股股东”一词乃指有权于上市发行人周年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收购守则不时载明作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触发点的较低百分比)或以上投票权的任何股东,又或有能力控制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股东。18.26控股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重要合约的详情。附注: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24条附注1及第18.25条附注。18.27按《公司条例》第161及161A条载明上市发行人现任董事及前任董事的酬金、

7、退休金及任何赔偿安排的资料(不论上市发行人实际上在何处注册成立,均须提供该等资料)。依据本条规则而提供的资料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详情:(1)该财政年度的董事袍金总额;(2)董事的基本薪金、房屋津贴、其他津贴及实物利益总额;(3)于该财政年度为现任董事或前任董事的退休金计划所作供款总额;(4)于该财政年度内,按发行人或其集团或其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意愿或其业绩已支付予董事或董事应收的红利的总额(不包括下列(5)及(6)项所披露的款额);(5)于该财政年度内已支付予董事或董事应收作为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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