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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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1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第三类经营单位备案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

2、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第5号令)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收环节1.接收责任:县

3、局行政服务窗口接收备案材料,审查合格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安全监管二股1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否监管环节2.事后监管责任:安全监管二股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其他需要履行的环节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0392-7221920投诉机构:0392-7221920投诉电话:0392-7221920服务地点: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

4、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收环节1.接收责任:县局行政服务窗口接收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送往相关业务科室。安全监管二股5个工作日无否监管环节2.事后监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其他需要履行的环节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0392-7221920投诉机构:0392-7221920投诉电话:0392-7221920服务地点:县政府

5、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33.应急预案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6、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接收环节1.受理决定责任:按照行业监管划分,安监一科、安监二科、执法大队、应急办接受备案材料。安监一科、安监二科、执法大队、应急办5个工作日无否监管环节2.事后监管责任:安监一科、安监二科、执法大队、应急办加强对备案企业的

7、监督检查。其他需要履行的环节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0392-7221920投诉机构:0392-7221920投诉电话:0392-7221920服务地点: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4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

8、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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