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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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泰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

2、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各政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9(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三)统一标准,统

3、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承担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4、等)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二章 共享基础设施第六条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由泰安市政府办公室依据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标准,依托电子政务网建设和管理。9我市统一使用泰安市级共享平台,不再建设独立共享平台。第七条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八条 政务部门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政

5、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过泰安市共享平台进行。第三章 信息目录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各政务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编制《共享目录》。政务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资源目录》中明确,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门核定。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和《共

6、享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上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部门。9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确认市级政务部门编制、提交备案的《资源目录》,编制形成《肥城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肥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各镇(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

7、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9(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

8、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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