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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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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新模式探讨 摘要:为打破中国传统的一家一户的低效土地经营模式,通过将分散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整理后,通过政府设立的专业农地经营投资公司,统一对外出租,由具备农业专业化生产技术的承租方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能够有效提高土地的收益,并通过土地租金的形式向农民分红,实现多赢的局面。 关键词:土地承包;农地;委托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中国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模式,不适合现代化都市农业的发展要求,无法实现土地、资金、技术的有效结合。农业的适度
2、规模经营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实行农地委托可以使土地适度集中,委托人将土地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集中连片的土地对外寻找经营者,能够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委托是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把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受托方,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农民是委托的主体、流转的主体,受托方只取得了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委托期结束后,农民可以继续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一、农村土地委托经营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地委托经营与流转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为避免受托方在经营农
3、地时侵害农民的利益,擅自改变农地的使用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委托经营必须在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下,通过搭建平台、出台措施,加强国土、农委等部门的联动和协调,确保农地委托经营流转健康推进。 2.企业运作。由于农地的委托经营本质上是利用市场化的操作,实现土地成片、规模化经营。而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为企业法人,因此,成立专业的农村土地受托经营机构,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坚持市场运营、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确保土地委托经营运行规范。例如,可设立国有独资的农地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农地经营公司”)受托经营农民土地。 3.市场化流转。由于农地委
4、托经营最终目标由专业性较强的企业进行规模化的经营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产值的倍数增加。因此,专业化的农地经营公司受托经营的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完成交易,由市场来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4.互利合作。一方面,在土地委托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农民利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地委托经营和流转。另一方面,要按协议合同和市场法则,确保受让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严格监管。政府要加强对农地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农业及土地的主管机构,如农委、国土、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对农地经营公司的资金使用
5、、公司经营、农地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农民及农地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1.委托人 委托人一般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拥有未承包地的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委托人在农地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应享有如下权利: (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委托农地的交易情况;受托人基于农地经营权运作的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管理、处分方式和情况;委托收益的分配方式、给付方式和进度。 (2)调整权。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对农地经营权管理方式(如交
6、易方式、租赁期限、收益分配等)进行调整,有权对农地经营公司不利于农地经营权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申请撤销。 (3)解任受托方。委托人在农地经营公司违反委托合同管理农地经营权时,或管理、处分农地经营权出现重大失误时,有权解任受托人。 (4)辅助农业生产经营的优先权。在依法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委托方享有以下优先权,包括:在受让方(农业生产企业)承包的土地上务工优先权,农业生产企业在当地基础设施、机械设备的建设、修护优先权等等。 (5)终止权。委托人在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内,一般不得随意终止委托关系,但如遇到特殊情况,委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可以终止土地
7、承包经营权委托关系。 (6)获得赔偿权。委托人对在土地委托期间因受托人或与受托人有直接利益的当事人处理农地经营权相关事务不当而引起地力损失的赔偿权。 (7)获得农业补贴权。委托人因拥有农地经营权而获得国家的涉农补贴,不因土地委托经营流转期间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失去国家涉农补贴。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委托人亦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交付义务。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面积,将农地经营权交付给委托方。 (2)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共同维护好农业生产企业的基础设施,如水、电、路、农业机械等;共同保护好农业生产企业的
8、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共同维护好劳动生产秩序,当农业生产企业需要用工时,遵照依法公平有偿的原则,积极出工。 (3)赔偿损失。土地委托关系成立后,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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