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通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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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通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扬州市华进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扬州市通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扬州市通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18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2、,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

3、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股东:扬州华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大虹桥路1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91000000045。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

4、交有关文件。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扬州市华进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

5、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在提出新的执行董事任命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有执行董事提名,报股东批准。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6、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

7、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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