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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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政办〔2010〕9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九日15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焦政〔2010〕9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特制定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如下:一、投资优惠配套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拆迁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公益事业拆迁规定明确改造拆迁项目主体,拆迁项目主体依据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2、、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建设用地计划通知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各区拆迁项目主体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二)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棚户区项目,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三)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

3、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四)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主体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涉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要快速审批放贷。15(五)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组织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收回拆迁户原土地、房产证书),市国土资源局将拆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实施改造。(六)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探索采取组织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优选改造投标企业、组织项目招标,中标企业实施项目拆迁,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方式实施改造。(七)

4、工矿棚户区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的,改造可采用企业自行改造、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式。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利润控制在3%以内。(八)优先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保证供应。位于偏远地带、交通不便的工矿棚户区以及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但需要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可以异地建设安置房。(九)中央改造支持资金、省奖励资金,将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持。奖励资金将根据市政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完成比例综合确定,提前完成年度任务

5、的可特别奖励。15(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及监管。主要用于配套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按规定配建廉租房和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十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并通过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棚户区项目前期工作及拆迁安置资金。(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时应依法确定项目容积率指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调整绿地,挖掘道路

6、,拆除公厕、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配套的各项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列入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邮政、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经营性设施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同步建设。二、收费减免配套政策15(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热力、

7、燃气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临时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征(拨)用地管理费、场地使用费、新型墙体材料费专项基金。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征,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泥专项基金按低限减半征收。(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规划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房地产评估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论证费、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费、文物勘探发掘费、室内环境检测费、氡气检测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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