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开发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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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有旧城改造任务的市区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策支持·1市政府:    按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加快市区住房重建进度,鼓励支持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实施,建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旧城改造和住房重建及棚户区改造,发改部门应以灾后重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    二、改造和重建的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下,项目增容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

2、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成本价收取。    对仅属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指黄山路以东,泰山路以西,沱江路及延长线以北的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等按规定执行,拆迁安置保证金按不得低于规定的50%。    三、改造和重建项目中原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须变更为出让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有关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四、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灾受损住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工程的

3、旧城住房改造项目,同时应享受棚户区改造工程基础设施费用的优惠政策。    此外,市区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受损需要重建,对这部分房改未彻底的职工住房,在经原单位申请,国资部门核准,由房改部门按当时房改政策审批,个人在按当时的标准缴纳剩余购房款,完善手续后视为自有产权,享受灾后重建相关政策并纳入旧城改造。    房改房土地性质均为划拨,如公共区域部分土地未分摊入户,存在遗留问题,属旧城改造的住户可按原房改时的土地价补交应分担公共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规划

4、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房屋拆迁备案通知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划转后按规定需补交土地价款,所补交的土地价款按当年国土基准地价差价计算,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余额按比例返还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    五、有旧城改造任务的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均按国土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价差,返还比例采用以下方式核定:    Y=250-50X    Y: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    X:项目开发面积与安置面积比,X范

5、围在3—5之间(含3和5)。面积比在3倍以内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有关规定的税、费、金后,全额返还,超过5倍的不再返还。    改造项目确定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定其安置和开发面积,由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定数据按以上公式计算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执行返还。六、所有的改造项目应严格按城市规划建设条件,由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同时严格实行拆迁安置政策,并加强对拆迁安置和开发行为的监督,确保原住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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