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及我国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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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及我国保护模式研究flON&PATENT~p''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对软件的保护容,并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些保护手段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都存在始逐渐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单一保护手段向多重保护手段发展.在此国有所调整.本文通过研究典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趋势,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供了相关依据.自计算机出现以来,计算机技术一直飞速发展.但由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成本低.导致软件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各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软件的

2、法律保护,不论是对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还是对国家而言都非常必要.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采取多种保护手段,但是对于大多数软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的是版权保护.因此.版权保护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保护形式.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差异.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的国家是菲律宾,但80I埔对软件真正实行版权保护最国.而且美国的版权保护也达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立法:权保护轨道从而使计算机!法保护成为当今世界计算机!保护的主要形式.1.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崩1976年美国颁布现行胚还没有把计算机程序列为受f;1978年.

3、美国新技术对版权问题国家委员会(CONTU)交了一份报告,其中对版权:法与商业秘密法进行了详细出结论:版权法是保护计算;最恰当法律(软件中除程序.容,原先已经处在版权法保1980年12月,美国国96.517号公法修订了197从软件中借鉴思想,开发同样的软件,有利于技术的进步.所以.美国希望其他国家也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从而扩大美国在国际软件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最终.以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1996年)为标志,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被正式纳入到版权保护的框架之中.2.日本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日本于1975年和1977年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其作品

4、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日本参加的国际条约应受保护的作品,但是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程序.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1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78年,1985年两次修订.1985年的修正案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法保护,其第2条第1款第8项要求具有创造性的软件才能成为版权法上的作品,比美国的独创性标准要高的多并在第l0条第3款规定.保护不能延伸到程序编制工作所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算法.日本法院认为软件还原工程中的复制是微不足道的,并且是无害的,由还原工程而开发出的兼容程序是否合法,决定于其同原程序是否实质性相似,并认为这种方法将使版权保护

5、给予版权所有者以合法的应得利益,同时避免保护那些不应保护的内容.但是,日本同样也存在反对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的声音.1983年日本通产省拟定了一份题为《软件法律保护的确立》的研究报告.认为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并不合适.版权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而计算机程序则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二者的目的不同,因此."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是牵强附会".主张根据计算机程序特点单独立法实施保护,建议该法律名称为《程序权法》.并准备好了该法的草案.但由于美国的压力,通产省的建议没有被采纳,最终放弃了专门立法的道路.3.欧盟对计算机版权的版权保护欧盟成员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

6、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两个主要版权公约的成员国.虽然两个公约列举的受保护作品中没有计算机程序.但从含义上看完全可以包含计算机软件.由于历史原因及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不同.欧盟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实施保护的措施上有所不同.按其是否给软件以保护及保护程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1)法律明确规定对软件提供保护该类国家主要包括丹麦原西德,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等.但这些国家在对软件版权的保护期限上产生了分歧.其中丹麦,西班牙和英国的法律对软件提供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原西德的法律规定版权保护期自作品产生之日起加作者死后五十年,而法国法律则规定软件保护期为作品产生之日起二十五年.

7、因《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因此法国这一规定当时在国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认为这一时间期限会给法国的软件开发者造成损害.(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政府表明赞成对软件以保护该类国家主要包括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和爱尔兰等.这些国家的法律都没有明确提及计算机程序受版权保护.但政府都明确赞成将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形式.法院也倾向于用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都规定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即来源于创作活动.(3)法律尚无规定.也未明确表示要对计算机程序以版权保护这些国家包括荷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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