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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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第三条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

2、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第四条在上交所进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及其由中国结算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第六条下列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一)可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15-(二)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专业投资者。上述投资者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比照国债现券交易进行管理。第七条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

3、易单元的机构,应当通过其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其他专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其具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向其揭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二章申报与成交第八条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净卖出,其他投资者不得净卖出。国债预发行交易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数据在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内记增预发行国债净卖出额度,并于日终将相关数据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第九条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单笔交

4、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十条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价格申报,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收益率申报,计价单位为“百分点”。第十一条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申报应当为限价申报。-15-采用价格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国债。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收益率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收益率买入标的国债。第十二条国债预

5、发行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收益率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个百分点;(二)交易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面值国债);(三)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四)单笔竞价交易申报最大数量为100万手;(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控制,具体要求为:(一)采用价格申报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价格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理论估值价格加减3元。理论估值价格由上交所公布;(二)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国债预发行的收益率申报区间

6、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加减0.75个百分点。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由上交所公布。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并于调整次日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按“-15-价格(收益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收益率优先,是指较低收益率买入申报优先于较高收益率买入申报,较高收益率卖出申报优先于较低收益率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

7、格(收益率)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第十五条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国债当日可以卖出。第十六条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持仓限额控制,具体要求为:(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二)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暂停接受国债预发行交易中的净卖出申报:(一)首次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

8、的60%;(二)续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00%。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接受净卖出申报的,如前款规定情形消失,上交所可以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接受净卖出申报。-15-第十八条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在其网站披露相应券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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