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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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概念和基本类型(一)基本概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民主原则自发地联合起来,以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要、增加成员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初加工、储运,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生产设施共同利用,市场信息、生产信贷等服务。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包括第一产业,而且覆盖第二、三产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加入组织的成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

2、是小农户的一种经济联合体。它并不是要取代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而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工具。农户通过合作组织的集体联合行动,来增进各自家庭经营的收益。其次,加入组织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有着共同的经济需求。是农户的共同业务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血缘、地缘纽带将成员联合在一起。第三,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成员资格开放原则。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意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享受成员的权利,履行成员的义务。一个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业务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农机服务、手工业生产等。第四,合作经济组

3、织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在组织内部,成员不论个人生产规模大小或出资额多少,人人平等,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修改、重大决策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决策层选举等方面,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选举权。第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为社员服务的目标,在市场上开展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互助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人为本,是以社员为本位的组织,内部运行依赖于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相互信任,成员对组织的主动参与、对组织的承诺和忠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属性体现在收益分配原则上,是按照成员

4、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二)与人民公社制度、公司制的区别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不同,改革开放以来诞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农民自治的、自负盈亏的自助经济组织。第一,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人民公社那样要完成政府的各种农产品生产定购任务。15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愿入、退社的成员制度,农民自我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像人民公社那样,农民个人的自由进出选择权被剥夺,被强迫加入。第三,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由一个个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5、组成,农户有权自我决定生产的品种、数量;而不像人民公社体制那样,社员仅仅是生产队中的单纯劳动者,由生产队安排社员的劳动分工,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第四,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制度是以社员私有制为前提的联合所有,合作组织的初始财产由社员的入社费或入股金组成。农民入社并不改变其独立的家庭承包经营者的地位,并以保留社员家庭经营的个人独立财产为基本前提;而不像人民公社那样,社员的私有财产被没收,不承认个人私有财产权,只有集体所有权。第五,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分配以社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比例为主进行;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分配制度虽然名义上是按劳分配,

6、但是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第六,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购买、技术服务、生产设备设施利用、产品销售、储运、加工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人民公社体制是社员集体生产、统一出工劳动、集体经营。合作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也有本质的区别。第一,产生的直接动因不同。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它是经济弱势群

7、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生存地位的一种自卫行为。第二,组织目标不同。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社员的营利服务,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社员的钱。第三,成员制度不同。尽管股东加入公司、社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并且,合作社社员可以自愿入退出,退社时社员可以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

8、,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他人。第四,所有权安排不同。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在股份式合作社中,社员的股本认购数额通常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社员拥有相同的股权为典型形式。社员持股额如果有差异,一般也与其惠顾额(patronage)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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