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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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

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25(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

3、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25五、票据

4、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具体表现在票据行为的以下特征上:1、要式性2、无因性3、文义性4、独立性5、连带性六、票据的签章《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

5、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25  (三)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七、票据的记载事项分类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一)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如

6、漏缺其一则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详细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二)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不记载,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推定,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票据上的付款地、出票地、背书日期、被保证人名称等。(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根据《票据法》规定,可由当事人按其意愿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记载,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记载了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收款人银行账号等

7、。这种事项的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民法上的效力。25(五)不得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分为两种:一是该类记载无效的事项。该项记载无效,票据仍然有效。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记载有条件,该记载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二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如附条件支付的记载,票据即归无效。八、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定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种类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行使的顺序不同,付款请

8、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上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3、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不同点:(1)权利方不同;(2)产生时间不同;(3)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不同点25票据法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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