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正义实现的视角论中国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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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个案正义实现的视角论中国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解释权  作者简介:许晓雅,(1990.4-),女,山东乐陵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在读。  摘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疑难案例,而要对此类案件的事实和所应适用的法律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离不开受案法官对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解释,以梳理事实、阐明法理,进而作出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裁判,使个案中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精神真正得以实现。本文通过许霆盗窃案中的不同判决结果为背景,

2、阐述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一定解释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释明因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辨证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个案正义;法官解释权;司法公正;法律风险  一、许霆盗窃案基本案情及判决情况分析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在广州街头一台ATM机取款时神奇般地发现当其取出1000元后,其银行卡账户却只扣除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进行取款,共计5.4万元,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后用同样的手段反复取款多次,其中,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二人均携款潜逃。时隔一年之后,许

3、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本案之所以会成为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不仅因为该案案情本身的特殊之处,似乎是天意“注定”了该案的发生,而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本案中许霆的行为本身受案法院的法官会如何加以认定,即行为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故障的机会,多次反复取款,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该案中,许霆利用

4、取款机出故障的机会连续取款,获得数十万财物并据为己有究竟能不能构成“窃取”是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2007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

5、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此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法院据此对行为人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此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反响,人们不禁在感叹:一次由于自动取款机本身故障的“意外”得财,竟能让一个人付出一生的代价来偿还,这真的是一个公平的判决吗?本案的行为人许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与同案犯相比处罚

6、过重,量刑不公等为由,提出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卡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

7、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临时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判决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其犯罪所得,发还受害单位。3后许霆仍然不服,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最终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争议颇大的许霆盗窃案在层层审理后终于尘埃落

8、定。  虽然本案的判决已落下帷幕,对许霆本人的制裁也已确定,但是本案中折射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司法无疑是实现法律本身的价值和目的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而司法最重要的原则便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如此,为什么在本案中会出现前后完全不同的两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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