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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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第11卷第4期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1.11No.42011年8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Aug.2011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曹琳,王怀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商业银行在一国经济运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于其破产清算的合理的制度设计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意义重大。梳理分析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中的缺陷,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

2、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方案,以求构建出适合我国金融业现状的破产清算制度。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中图分类号:D7><922.2<91.<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03<98(2011)04—0056~06现代市场以竞争为基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此模式下,优胜劣汰成为市场主体激烈竞争的必然逻辑结果。商业银行的破产,正是其顺应市场规律退出市场的一种合理方式。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受行政干预过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实现,反映在破产清算环节就是危机银行难以顺利退出市场,并由此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

3、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直到20世纪末,海南发展银行的破产事件才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实践中的商业银行破产也自此拉开序幕。在金融后危机时代和金融体制改革加速的今天,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涵解析(一)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的含义银行破产最初源于商人破产制度,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传统。后来,随着银行破产实践的不断发展,各国结合本国国情,逐渐形成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破产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特殊破产立法模式。破产清算

4、制度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使破产企业解体的相关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初成体系,其以《商业银行法第71条为基础,并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与一些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相比,其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二)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的特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信用供应的枢纽,广泛参与各种市场活动,在一国经济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银行通常以存款的形式持有大量高流动性的债务,这些债务随时都有可能被要求支付;第二,

5、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信贷、存款以及支付)对于一个经济体而言,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第三,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传输带”,是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纽¨。能否处理好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问题,关系到与破产银行联系密切的债权债务人的利益,甚至是整个市场的稳定繁荣。因此,各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与普通企业相比都存有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破产标准的不同。对于企业的破产,各国规定虽有不同,但大致可归纳为两类,即不能清收稿日期:2010.12.26作者简介:曹琳(1<987一),女,新疆乌鲁木齐人,西南政法大学经

6、济法学院研究生;王怀勇(1<96<9一),男,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海南发展银行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的商业银行。1<9<94年,中国民银行.璺,行批准回.枣簟建一窒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兼并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笔家被关闭的信用社而导致自身经营恶化。后虽经央行多次救助,海发行还是因为资金紧张和支付困难于1<9<98年6月21日被宣布关闭。第4期曹琳,等: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

7、究57偿到期债务和债务超过(或称资不抵债)。我国也通过《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确认了上述2项标准。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同于普通企业,不能简单套用上述的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各国依本国金融业的特殊情况,对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标准所作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后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对破产决定权的限制不同。普通企业,无论各国在破产标准上有何种差别,只要符合本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条件即可由法院宣告破产,从而退出市场竞争。如此,对普通企业而言,破产是一种自由的市场行为。而商业银行,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

8、不仅需要符合法定的破产清算条件,还必须经特定的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关)确认,才能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在美国,银行通过行政程序宣告破产,FDIC被任命为接管人或监护人。而在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必须要经过银监会同意,并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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