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ID:14614254

大小:62.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9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_第1页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_第2页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_第3页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_第4页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重点法条: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真题链接:2008-2-782002-2-15相关法条:第4、7、225条。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

2、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真题链接:2006-2-77相关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重点法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

3、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真题链接:2008-2-662007-2-362007-2-922004-2-332004-2-362003-2-922002-2-13相关法条:本法第142条;《刑法》第13、87条。重点法条: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真题链接:98-2-722004-2-292006-2-242007-2-68相关法条:本法第3~4、17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6条。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真题

5、链接:2003-2-572004-2-27相关法条:本法第19、21~22条;《刑诉解释》第3~5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真题链接:06-2-2606-2-252002-2-17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刑诉48条》第5条;《刑诉解释》第15~16、18~19条。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wawayu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

6、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真题链接:2004-2-272006-2-66相关法条:本法第25条;《刑诉解释》第2、7~9、11~14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0、21~22条。重点法条: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

7、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真题链接:2006-2-672007-2-34相关法条:本法第29、31条、第82条第6款;《刑诉解释》第23、27、31条;《高检刑诉规则》第29条。重点法条: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

8、以申请复议一次。真题链接:2004-2-702005-2-24相关法条:本法第31条;《刑诉48条》第8条;《刑诉解释》第24~2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