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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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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
2、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
3、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
4、不低于2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5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4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50%。四、中、西部地区设市标准下浮一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
5、达到第二档标准,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第三档标准,可撤县设市。五、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镇,根据行政管理合理布局的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并达到下列标准时,可撤镇设市:1、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0%。2、全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9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
6、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了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撤镇设市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高速其辖区范围,以保证新设市的长远发展。同时,在机构设置上,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机构、编制数量应适当少于撤县所设市的机构、编制数量。六、特殊地方设市标准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县,撤县设市时,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
7、县的设市标准执行。2、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镇,撤镇设市时,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5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少于50%。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65%以上;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撤县设市时,人口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经济和其他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
8、为100人至350人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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