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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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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关于范围对象问题1.问: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如何掌握?答: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2.问:原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或原行政性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管理体制变动,现主管部门为企业的,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3.问:原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
2、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凡已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4.问: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5.问:原事业性质经批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企改制的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6.问: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7.问: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象如何掌握?答: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
3、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8.问: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应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9.问:长病假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因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长病假人员可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长病假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0.问:出国出境学习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经组织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可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回到单位正式工作后,再视情况而定。11.问: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人员
4、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2.问:2006年7月1日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能否列入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根据所定性质确定是否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3.问:2006年7月1日,仍处于行政、刑事处罚期的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至2006年7月1日,仍被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收容教育、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期满正式工作后,按
5、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14.问: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能否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所述人员如果2006年6月30日是符合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条件的,可以参加套改。至于2006年7月1日后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处理。15.问:2006年7月1日前已调离事业单位,工资关系未转出的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不能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16.问:2006年7月1日前已调入事业单位,工资关系未转入的人员能否列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
6、不能。须待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二、关于套改岗位(职务)问题17.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的现聘岗位(现任职务)如何确定?答:套改工资时现聘岗位(现任职务)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的岗位(担任的职务),2006年7月1日后变动的岗位(职务),不能视作套改时的的聘任岗位(职务)。18.问: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如何确定其套改岗位?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再按其主要任职岗位套改。19.问:经组织批准两个及以上独立
7、建制单位任职的人员如何确定其套改岗位?答: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岗位(职务)参加套改。20.问:2006年6月30日前,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以及免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保留其原职务待遇,能否按照原职务参加套改?答:先按原职务对应岗位套改,待单位岗位设置规范后,按照新聘岗位确定。21.问:岗位变动后,保留原工资待遇的人员,能否按原岗位套改工资?答: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规定仍保留原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照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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