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

ID:1460421

大小:58.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7-11-11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_第1页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_第2页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_第3页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_第4页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_第5页
资源描述:

《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节录)精卫(汪兆铭)顷见“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三号“开明专制论”第八章,论开明专制适用于今日之中国。其第一论纲云: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其发端数语曰:“中国今日,固号称专制君主国也,于此而欲易以共和立宪制,则必先以革命,然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嗟夫,论者亦中国之一人也,而乃为是言,是乌可以无辨?方吾之为此驳论也,下笔时,心滋不悦。盖论者吾仇也,非私仇,乃公仇也。与吾仇笔墨相见,非余所欲也。然吾之为驳论也,非第欲以折论者,将以质诸天下之人,而决其是非也。故论者虽吾

2、仇,姑强抑吾怒,平其心以立于相对辨论之域。于是当定驱论之范围,原著有云:“请先将波伦哈克学说,及此数纸中狂夫之言,一一遵论理,据历史,推现象,以赐答辨。”又曰:“答辨本章,固所欢迎,若欲驳开明专制论者,则请俟全文出版,乃赐教言,否则恐枉笔墨也。”吾今乃即以此为驳论之范围。先辨波伦哈克之说,所以破革命不能得共和反以得专制之妄也;次驳论者之非革命论,所以破中国革命不能得共和反以得专制之妄也。此为本论之主点。中有对于论者之开明专制论,加以驳议。盖论者既盛言“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则必以开明专制望之

3、今日之政府,故吾不能已于言。固知全文尚未出版,然苟使论者见之,庶不至于枉费笔墨也。此为本论之从点。最后乃对于论者理论上不完全之点,及其作茧自缚之苦处,稍加纠正,俾今后之毋易其言也,此非本论之必要。故为附论。其他在驳论之范围外者,则概不齿及。举二例以言之:(一)论者有云:“某报(此指本报)凡发刊两号,而其文殆无不自相矛盾,如此文(此指本报第一号所载“论中国宜改创共和政体”)与前述某氏之说(此指本报第二号所载“民族的国民”论中所述孙君之言)即其极矛盾者也。”夫文成于一人之手,而自相矛盾,此可讥者也。文成于二人之手

4、,而意见不同,此不能以为矛盾也。此二论文,一为思黄之作,一为吾之作。吾与思黄之所见,不必尽同,此不能咎为党见纷歧也。使当决议时代,则定于一,而入于实行;使当讨论时代,则人各得自由以发其思。今宣示于报章者,为决议乎?为讨论乎?矛盾之诮,何无因也!故吾今为驳论,亦第就论者与吾相论难之处,为之辨诘,然使吾说果足以破论者之根据,则论者更无以难思黄也。(二)论者有诋讠其民生主义之语,当别有专论者,不在此驳论之范围。以上皆定驳论之范围,今以次入于本论。第一 关于波伦哈克学说之评论论者言革命不能得共和反以得专制,其唯一之论

5、据,在波氏学说之一片断。然则论者所以“由美洲来而梦俄罗斯者”(此论者自述,语见“新民丛报”)皆波氏为之主动也。原著辞繁不杀,而其所深恃笃信者,只波氏立说而已。然则谓波氏之说,为论者脑海之主宰,亦不为过。苟破波氏之说,则所谓“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者,其根据可谓全破,而论者亦将无他说以非难革命也。凡对于他人之说而下驳论者,与其寻其枝叶,不如叩其根据。即如波氏之说,穷革命之流弊,可谓备矣。吾若绍介他学说以与之对抗,则亦能历数革命之良果。如佛兰西法学者仙治罗氏所著“宪法要领”,即为纯粹之革命论者也。而政11

6、治学者亦谓国家至不能以改良政策达其目的时,则当以革命为例外手段,是故革命者,应于国家活动之必要而生者也。由是则历史上所示革命之良果,革命家当思循而则之,而革命之恶果,当思鉴而避之。撷其良果以鼓吹革命,与撷其恶果以非议革命,均无当也。故吾辨波氏之说,不与辨革命之流弊,而与辨非难革命之根据。波氏立说之根据,论者曾译其一二语云:“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者也,故调和各种利害之责任,不得不还求之于人民自己之中”。此实波氏之说之根据也。彼以为共和国之人民,利益竞争,舍自己之外,更无他人能调和之,使其自力不能

7、调和,则必破坏纷扰,而不得不复归于专制。故曰:因于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往往酿成民主专制。其所以得为此结论者,根据使然也。今所最宜辨明者,则波氏之根据果正当否?欲下判断,当先研究波氏所云“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其意义若何,此当参考波氏所著国家论,方能得其完义者也。波氏之国家论,以君主为国家统治之主体,而以领土及臣民为国家统治之客体。其原著第二编,论专制君主政体,略谓专制君主政体之本质,在以国家之人格,归属于君主之一身,故路易十四世尝云:“朕即国家”,即此义也。然从政治上之侧面而观,则当以腓列特列大

8、王之言补之,王曰朕乃国家之从仆,盖国家乃为集合体而存故也。其第二节论立宪君主政体,略谓立宪君主政体,以国家之人格,归属于君主之一身,与专制君主政体无所异,故其归结之语曰:“国家之人格,不外于君主之国法上之人格”。是故波氏者,乃以君主与国家同一视之者也,而土地人民,则以为国家统治之客体。人民各为利益,而相竞争,君主则立于利害关系之外,而超乎其上,以判断之,故能以平衡的正义,调和社会各种利害关系之冲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