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章国锡受贿案反观刑诉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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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章国锡受贿案反观刑诉法程序来源:http://www.xy6969.cn/article.php?id=4243作者:谢瑛律师    最早了解章国锡受贿案是看了一篇他本人的一本《看守所日记》,文笔极好,如同纪实文学,但看过以后不免触目惊心,这是在目前法治社会当中发生的事情吗?此后便开始关注章国锡案,章国锡是幸运的,虽然他受到非法的“礼遇”,但是终究是遇到了姜建高律师、斯伟江律师并以他和妻子的坚持和执着一步步艰难的走进了今天胜利的曙光里。同时我也发现这个案子实乃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鲜活的反面教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贿类刑事案件也需要经过这样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章国锡案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可谓名副其实的程序违法之集大成,由此我们反观刑事诉讼法程序在该案当中的演绎。背景资料:章国锡,男,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住宁波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该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一、 强 制 措 施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制→2010年7月23日立案、当日上午10

3、:55分被传唤→7月24日10时50分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5日被逮捕1、【非法羁押】控制至传唤过程中非法限制章国锡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7小时,鄞州区检察院没有任何合法的文书,办理任何手续。2、【违法立案】鄞州区检察院立案的依据是的史建党的2010年7月21日7的笔录,一个涉嫌造假的笔录(详见斯律师博客二审辩护词)。除此再未见任何举报证据、未见检察院的任何立案的受理审查程序。检察院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知先觉,武断立案。注:②③④3、【违法传唤】立案违法,传唤当然没有依据;4、【违法刑事拘留】从传唤至刑事拘留时间长达23小时55分,鄞州区检察院没有形成一份询问或讯问笔录,也就是

4、说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也不能证明符合那条法律规定的拘留条件即做出拘留决定。注:①⑤5、【违法逮捕】从立案至2010年8月5日,只有章国锡在刑讯逼供下“自证其罪”的讯问笔录,及前述那份史建党造假证据,除此没有一份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章国锡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有三: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可见检察院做出的逮捕决定没有任何依据。注:⑥⑦⑧另需说明的是:检察机关直到二审也未能提供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011年4月11日在一审庭审后匆忙补充的一份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纪律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5、》,用以证明控制章国锡是对章国锡的实施的保护,不免令人费解!注:⑨法律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

6、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④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7、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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