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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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省局起草制定了《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2月18日前反馈到省局食监处。联系人:周坤联系电话:0731-89967079传真:0731-89967155邮箱:hnsa@zjj.hunan.gov.cn省质监局食监处2013年2月5日12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属于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

3、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遇到监督职责争议时,应请求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12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所辖直属分支机构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级质量技术

4、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第七条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二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第八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必要的消毒、更衣、舆洗、照

5、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12食品从业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具备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的检测或验证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申办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

6、填报《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产品名称和产品配料;(四)从业人员名单;(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采购验证制度、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七)申请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八)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

7、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12(见附件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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