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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
3、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4、。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
5、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6、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四)地理标
7、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
8、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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