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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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02月17日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2、》(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北京市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02月17日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

3、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

4、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办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纯农就业家庭”认定业务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一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不一致

5、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在业务办理中,应根据核实情况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填写并留存《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附件3)、《“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附件4)、《“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附件5)。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中,申请人失业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居住地发出《关于协助核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情况的函》(附件6),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

6、障事务所应及时将核查结果转至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办理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业务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申请人档案材料记载和个人声明,对申请人失业前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一致的,为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核实档案材料记载与个人提供情况不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告知申请人按照79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业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社

7、会保障事务所开展工作,对调整实施中易产生的问题要提前做出预判,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业务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做好业务调整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强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梳理调整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做到对文件理解准确、业务操作熟练。同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提前告知申请人政策规定。  (三)及时沟通,随时掌握业务调整工作动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畅通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调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

8、特殊问题。同时,督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城乡就业制度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妥善留存业务经办材料,以备查验。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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