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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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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兵役宣传及慰劳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2-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兵役宣传及慰劳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兵役宣传及慰劳,中央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国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为协管机关,地方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为主办机关,军、师、团管区司令部为协办机关。 第3条 各级兵役宣传慰劳机关,得视事实需要,组成兵役宣传慰劳指导小组。 第4条 各级兵役宣传慰劳机关,得邀请有关团体或个人担任兵役宣传慰劳之工作。 第5条 兵役之宣传在使国
2、民确切认识宪法赋予之兵役义务与权利,了解兵役法令,使应服役者,踊跃服役,捍卫国家。 第6条 兵役宣传之对象如左: 一适龄男子。 二后备军人。 三海外侨胞。 四机关团体或个人。 第7条 兵役宣传之内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关法令之阐扬。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项。 第8条 兵役宣传分长期宣传及年度宣传: 一长期宣传:经常阐扬兵役法令及有关兵役兴革事项,其要点如左: (一)国民小学灌输服役基本浅略常识,使学童能了解服兵役为国民应尽之义务。 (二)中等以上学校,将现行兵役制度编入适当课程,树立服
3、兵役之健全心理。 (三)在营政治课程教育中,灌输有关兵役法令。 (四)利用村里民大会或各种集会,对社会大众,适时宣导兵役措施。 (五)海外侨胞,以驻外使领馆为中心,设置有关兵役资料,以供侨胞阅读,并利用机会阐扬祖国优良兵役制度,以鼓舞华侨青年回国从军,壮大反共阵容。 二年度宣传: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关节日,制订年度兵役宣传计划,颁发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年度兵役宣传实施计划办理之。 前项宣传,须由各军、师、团管区司令部协助办理者,国防部应命其协助办理之。 第9条 兵役宣传应注意宣传对象之了解能力与兴趣,分别采用左
4、列方式为之: 一文字宣传。 二艺术宣传。 三口头宣传。 四电化宣传。 五其他适当之方式。 第10条 对军人之慰劳,在使其获得精神与物质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绪与激励士气。 第11条 慰劳之对象如左: 一伤病残废之军人。 二立有战功之军人。 三现役在营之军人。 四应征应召及志愿服役入营者。 五退伍、解召、复员、归休离营还乡者。 六侨胞回国服役者。 七平时受军事辅助勤务教育及战时服任军事辅助勤务之女子。 八后备军人及国民兵遭遇特别灾害者。 九军人家属与遗族。 第12条
5、 慰劳以左列方式为之: 一军中服务、各种娱乐,口头或书信之慰问。 二赠送纪念品、日常用品、医药、康乐器材、书刊或慰劳金。 三其他足以鼓励士气之慰劳。 第13条 慰劳由内政部协调国防部指导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办理之。 第14条 现役军人家属与军人遗族之慰问,以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举行为原则,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举办临时慰问: 一遭遇灾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时。 二政府颁给褒扬抚恤时。 第15条 兵役宣传慰劳所需之经费,各级有关机关应编列预算。 第16条 各机关为办理兵役
6、宣传慰劳,需用电视台、广播电台、飞机、船舰、火车、汽车等工具时,得商请其主管机关,以免费或最低价格供应。 第17条 赞助或办理兵役宣传慰劳工作成绩卓著者,由内政部颁发奖状奖励之。 第18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兵役宣传慰劳办法或计划,应报请内政部备查。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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